洗錢就是通過各種手段把違法犯罪所獲得的收益轉化為表面合法的收入。洗錢活動是近幾十年來伴隨販毒等有組織惡性犯罪的肆虐在世界范圍內日益猖獗的一大社會公害。為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活動,越來越多的國家頒布專門法令,加大執法力度。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也規定了洗錢罪。根據該規定,洗錢罪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故意,即有掩飾、隱瞞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本條所稱“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獲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產的孳息或者進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收益。根據刑法的規定,洗錢罪的行為對象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2.行為人實施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洗錢罪的本質在于為非法資金披上合法外衣,消滅犯罪線索和證據,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實現臟錢、黑錢的安全循環使用。刑法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洗錢行為:(1)“提供資金賬戶”,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賬戶的編號,為其轉移非法資金提供方便。(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具體是指協助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財產通過交易轉移為現金或者本票、匯票、支票等金融票據,以掩飾犯罪所得財產的真實所有權關系等。(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所得資金的來龍去脈,模糊其非法特征。(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如以各種方式將犯罪所得資金轉移到境外兌換成外幣、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義存入國外銀行。(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如將犯罪所得投資于服務性行業、娛樂業等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將非法獲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購買不動產、有價證券,然后再賣出等手段,掩飾、隱瞞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對犯洗錢罪的,根據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