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02:01 來源:重慶晚報
王興強罪名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故意傷害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20萬元。
我市首個被指控洗錢罪的涉黑案昨日一審宣判,“黑老大”王興強被判20年。
該團伙其他成員分別被判一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包庇王興強團伙、幫助王興強洗錢的市公安局北碚區分局原民警蘇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
其他判決
幫王興強洗錢的民警蘇揚被判三年六個月
犯罪事實
2000年3月以來,王興強先后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在北碚區采取威脅、打砸車輛、統購統銷、圍堵工地等手段,大肆進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興強為組織、領導者,陳川南、劉軍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王興強涉黑團伙采取暴力毆打、語言威脅、巡查圍攤、攔截車輛等手段,肆意抬高、壓低價格,壟斷市場經營,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大肆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通過暴力威脅迫使他人退出經營,強行參股分利,強簽協議收取管理費,“見土收錢”等方式,控制生豬屠宰和豬肉銷售市場,壟斷河沙、石子供應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運輸業務,高利放貸,聚斂了上千萬元的財物,并以此支持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此外,王興強還積極拉攏民警蘇揚等人,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北碚稱霸一方,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成員宋位志、周洪波、王春還伙同他人在北碚區開設賭場從中抽頭獲利。
審判長釋疑
王興強團伙具備四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
王興強一審為何判了20年?蘇揚為何被判洗錢罪?昨天,王興強案承辦人、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長蔣林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釋疑。
釋疑一:王興強案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蔣林:首先,王興強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固定,有明顯的組織架構與紀律,并以對其組織成員發工資、給予物質獎勵等方式籠絡人心。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
其次,王興強領導、組織該團伙成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以暴力相威脅,或借助該組織長期對當地群眾形成的心理強制,聚斂錢財。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特征。
第三,王興強團伙有組織地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為該組織聚斂了大量錢財。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征。
第四,王興強團伙采取暴力威脅壟斷該地區的豬肉屠宰、垃圾運輸、渣場經營等,非法控制特征明顯。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釋疑二:王興強為何會判20年?
蔣林:法庭根據我國刑法的法定量刑幅度,結合案件事實中反映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分別量刑。如其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庭考慮到該犯罪行為由組織成員張曉川具體實施,王興強僅僅是默許和縱容,沒有具體參與,量刑時根據這一事實,對其從輕處罰。
王興強所犯罪行的總和刑期是31年,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決定對王興強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20萬元。
釋疑三:派出所民警蘇揚為何認定洗錢罪?
蔣林: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蘇揚原是市公安局北碚區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2003年以來,蘇揚與被告人王興強關系逐漸密切。
2008年下半年,王興強安排蘇揚等人籌建合川亞能建材廠。蘇揚明知王興強投入的籌建資金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借用妻妹的身份證辦理了中國建設銀行的存折,協助王興強轉移資金170萬元,通過轉賬、提現等方式,將王興強的上述款項用于合川亞能建材廠的籌建。
今年7月,蘇揚以妻子袁小琴的名義等人簽訂虛假股權協議,隱瞞王興強在合川亞能建材廠的投資。
根據我國刑法對洗錢罪的規定,法院認定,被告人蘇揚明知王興強委托其開辦建材廠的資金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違法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