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 來源:中國商報
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通報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并透露: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已經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了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近30年來中國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算起來平均約1億元人民幣,貪官出逃通常會經過“聚斂財產→海外安家→資產轉移→擇機出逃→滯留不歸”等幾個步驟。
筆者以為,貪官攜巨款外逃行為本身就屬性質惡劣的國際洗錢犯罪行為,改革開放以來4000余外逃貪官人均卷走一億人民幣的數據,實際上是對當前反洗錢制度的巨大考驗和警鐘敲響。
早在2005年,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在內的五部委就曾聯合發布通知,表示要對中國境內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進行聯合監管,其中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企負責人)以及他們的親屬的財產轉移是監控的重點對象。該通知中還詳細規定了省級政府監察機關可定期向外管局提供已立案偵查人員和限制資產轉移人員的名單、對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親屬的申請超過100萬元的必須向省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進行詢證等制度。不過從現實來看,這些舉措多年來的實際效果甚微。
以往多部委辦的聯合行動之所以未能堵住貪官攜巨款潛逃的通道,關鍵在于堵的方向問題,即你只堵“明”的合法渠道,但是貪官大多都是通過地下錢莊等“暗”道洗走了贓款,這就好比大部隊只在大道上蹲守伏擊,而貪官的洗錢通道卻往往都是從山間道路上通過。在這樣的局面下,焉能取得實效?
地下錢莊作為一個黑色管道,是貪官洗錢出境的重要渠道。因地下錢莊是我國特殊外匯管制體制下的產物,要想對其規模和結構進行真實統計和估算的可能為零。不過目前較為流行的相關數據是:中國國內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錢約為700億元人民幣,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將收入轉移到境外實施避稅的約為800億元人民幣,官員腐敗收入洗黑錢超過500億元人民幣。雖然這個數據的可靠性存在爭議,但是貪官通過地下錢莊洗錢的金額相當龐大,卻是一個沒有爭議的事實。
由此可見,在現金交易依舊是我國主要交易方式的背景下,國內反洗錢的實際效果必然不可能過于有效,再加上官員財產申報等舉措沒有到位,打擊貪官攜款外逃的重點只可能集中在向境外洗錢這個關鍵節點上,這其中,對于地下錢莊的關注和打擊是其中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