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辦結了一起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口令紅包”實現毒品犯罪所得自洗錢案件。經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葉某某因犯走私、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一萬元;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二萬元。
據介紹,2023年12月,被告人葉某某以3100元的價格向鮑某某出售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三唑侖10粒,后于2024年4月由其上游供貨商從德國將毒品郵寄到中國境內。鮑某某在其住地收取上述快遞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查,為了規避偵查,葉某某等人特意使用境外聊天軟件進行交易。聽說境外直郵的發貨方式易被警方查獲,葉某某等人選擇使用國內寄遞來減少風險。為了順利轉移和掩飾贓款,葉某某還伙同居住在中國境外的網友施某(另案處理),以轉發某移動支付工具“口令紅包”的方式,由施某代為收取毒資后進行轉移,實現毒資“漂白”。葉某某、施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91條,涉嫌洗錢罪。
案發后,朝陽區檢察院應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商請提前介入偵查工作,積極引導公安機關收集提取固定證據。
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施某也向葉某某購買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據葉某某交代,為了掩飾錢款性質和來源,其要求買家鮑某某向其發送某移動支付工具“口令紅包”,后葉某某將該“口令紅包”的字符串發送給與其關系密切的施某,由施某領取后混入其他購毒款重新生成一個新的“口令紅包”發送給葉某某,葉某某領取新的口令紅包收取該筆毒資。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辦案檢察官對于葉某某經施某之手收取毒資的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進行了多次討論。檢方認為,葉某某經施某之手收取毒資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交易毒品”的范疇,其指使施某收取毒資后再向自己轉移的行為客觀上已經切斷了毒品犯罪所得與毒品犯罪之間的聯系,應被獨立評價為洗錢犯罪。
通過細致梳理證據、調取全國類案判決等工作,檢察機關依法認定被告人葉某某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在檢察官的耐心釋法說理下,葉某某如實供述了洗錢的犯罪事實,并表示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今年10月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現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莊小茜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了“自洗錢”亦為洗錢罪的行為模式之一,上游犯罪是否結束并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本案中葉某某的行為客觀上轉移了毒品犯罪的贓款,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具有掩飾、隱瞞贓款的來源和性質的作用,理應按照自洗錢論處,并與上游毒品犯罪數罪并罰。
莊小茜介紹,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是毒品犯罪案件偵辦難點,對此,應當嚴格審查電子數據并收集認定行為人非基于合法醫療目的的客觀證據。新型支付方式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毒品犯罪分子輸送毒資打開方便之門。犯罪分子一方面利用虛擬幣等與上游供貨商進行資金結算,另一方面指使下游買家通過電子支付平臺、移動支付工具等形式進行支付。本案是行為人利用新型支付方式發出和收取具有時差性、口令接收主體和資金領取主體具有可切割性等特點,控制第三人代為收取并轉移贓款的新型洗錢手段,對于同類行為認定為洗錢罪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有利于在電子支付時代依法從嚴打擊毒品犯罪和洗錢犯罪,更好地維護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莊小茜提醒,公民應當增強反洗錢意識,在提供銀行賬戶或其他收款賬戶幫助他人收取并轉移錢款時認真核實錢款來源和性質,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淪為洗錢犯罪的“工具人”。日常生活中,如發現可疑的洗錢線索,如來源不明的資金、異常頻繁的轉賬等,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