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極目新聞
一家披著直播外殼的公司,明面假直播,背地真洗錢,操控著19家空殼公司的22個對公賬戶,不到一年,流入上億元涉信息網絡犯罪贓款。近日,經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曹某以及公司股東、員工等13名被告人二年六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并各處5萬元至1萬元罰金。
為填補虧空,直播公司改行洗錢
“錢都充了,卻沒有我要看的電影!”沈某打開電腦,看著滿屏的客戶投訴早已習以為常。公司后臺幾乎每周都會接到成百上千件關于公司涉黃、涉賭、涉詐的投訴,而沈某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對這些投訴進行退款處理,否則支付寶將封停公司的對公賬號,從而影響公司的“主要業務”——洗錢。
沈某是這家科技公司的副總經理。2021年8月,前同事吳某、曹某邀請他加入二人創辦的公司。剛經歷了一次創業失敗的沈某欣然同意。剛開始,這家公司開發了一款直播APP做直播業務,然而由于經營不善,公司一直虧損,沒有盈利。
“我的朋友老李(另案處理)有洗錢的渠道,他可以將公司的支付接口提供給灰色產業平臺收錢,我們再按進賬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雖然有一定風險,但是公司也有正常的業務流水,一般不會被發現。目前公司狀況越來越差,要不改行洗錢吧?”眼看資金大把大把地投入卻沒有回報,負債也越來越多,2022年8月,在吳某的提議下,曹某、邱某、沈某、王某、黃某等公司股東均同意鋌而走險,將公司的業務變更為洗錢,認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快解決虧損問題。
當月,公司將開發的直播APP以兩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老李,以利用直播平臺為洗錢作掩護。做好前期準備后,公司便開始開展洗錢業務。
月進上千萬,犯罪手段不斷成熟
沒過多久,公司的對公賬戶就因涉及洗錢犯罪被封,他們發現,這是因為有大量的投訴舉報才導致賬戶被封停。為了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吳某和曹某商議后決定,一方面注冊新的公司和對公賬戶用于洗錢,一方面安排人手,對這些投訴公司涉黃、賭、詐等違法行為要求退錢的人,第一時間進行退款處理,防止再次被封。
之后,吳某和曹某通過自己注冊、指使公司員工注冊成立空殼公司,并申請對公賬戶、對公支付寶,或采用在網絡上購買空殼公司和對公賬戶的方式,接連控制了19家公司的22個對公賬戶,均經過原有的科技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后,提供給上游黃、賭、詐網站用于支付結算。當用戶在涉黃、賭、詐網站充值后,資金會到達上述賬戶,該公司按照流入資金的2.5%—4%收取服務費,員工胡某、劉某再扣除3%的提點,剩余資金兌換成虛擬幣付給上游黃、賭、詐網站。
同時,為防止被投訴敲詐走大量資金,公司安排程序員研究處理辦法,編寫攔截投訴程序,通過加密鏈接,提升投訴難度,大大減少了投訴舉報的數量。
就這樣,這家假直播真洗錢的公司形成了一條分工明確、組織嚴密、架構清晰的犯罪鏈條。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曹某分別負責對外承接業務、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總經理邱某、副總經理沈某負責依據上游需求對公司員工安排工作任務;另有處理投訴進行退款、編寫程序攔截投訴的程序員;核對賬單、購買虛擬貨幣的員工;負責制作直播APP、搬運視頻到直播間應對檢查的專員;以及參與經營決策的股東等。
隨著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和人員配備逐漸完善,該公司掌控下的對公賬戶里,每月的資金流水從剛開始的幾十上百萬,猛增到上千萬,大量涉黃、涉賭、涉詐的贓款經過該公司的操作后流進犯罪分子的口袋,難以追蹤。
檢察官鎖定證據,13人均認罪認罰
2023年6月29日,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詐騙案及報警人提供的涉黃線索立案偵查。經信息研判、調取相關資金流水,公安機關發現被害人的部分詐騙款項流入平臺,該平臺與三家公司存在資金往來,而這幾家公司都與該科技公司存在大額且頻繁的資金往來,涉嫌為黃色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同年7月19日至8月30日,吳某、曹某等12名被告人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李某于7月24日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同年7月,江漢區檢察院獲悉相關案情后,第一時間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明確取證方向,夯實犯罪證據。
同年11月24日,案件移送至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了解到,13名被告人到案后,僅有一人認罪。為了盡快還原案件真相,固定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與辦案民警多次進行案件會商,通過仔細分析所有被告人名下的銀行卡賬單、涉案對公賬戶流水、聊天記錄等,不斷扎實證據鏈條。在大量事實證據面前,其余被告人的心理防線被逐一攻破,最終13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深入研究涉案的20余個對公賬戶后發現,數十萬條銀行流水從幾角到上千,均為細碎的金額,詐騙資金的進賬方式和直播打賞的小額多筆流水十分類似,如不加以區分,將極難辨別具體的涉案金額。為此,承辦檢察官一方面找出與違法平臺會員充值金額一致的固定數額流水,一方面不斷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終在新供述的犯罪事實中,找出了特殊的代碼標記,從而準確鎖定了涉案資金流水數額。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吳某、曹某等人合謀注冊成立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經股權變更、增加股東,截止到案發,吳某占股30%、曹某占股33%、邱某占股8%、沈某占股5%、黃某占股12%、王某占股7%。經審計,該公司控制下的多個對公賬戶中已查實涉詐、涉黃資金超過5000元,涉信息網絡犯罪的資金流水已超1億元。另查明,13名被告人共計違法所得200余萬元。案發后,江某等7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70萬余元,吳某等4人退出違法所得30萬元。
“吳某、曹某等13名被告人相互糾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近日,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吳某、曹某等13名被告人二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處5萬元至1萬元罰金。退出的違法所得100余萬元均依法予以沒收,剩余違法所得120余萬元均依法予以追繳,在案扣押的現金人民幣1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均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