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于9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舉行。9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通報9月份常委會會議擬審議法律案的主要情況。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擬審議反洗錢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規劃室主任、發言人王翔介紹,反洗錢法修訂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的原則和要求,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資金流轉和金融服務正常進行。
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的定義
2024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王翔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的原則和要求,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資金流轉和金融服務正常進行。
二是,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的定義,明確列舉七類上游犯罪,同時增加兜底規定,擴大上游犯罪涵蓋范圍,進一步揭示洗錢活動的危害,突出反洗錢工作的重點,更好與刑法相關規定銜接。
三是,對監測新型洗錢風險提出要求。
四是,明確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采取洗錢風險管理的條件和要求。
五是,進一步細化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規定。
六是,完善法律責任,調整處罰幅度和數額,以便于做到過罰相當。
按照刑法規定,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已擴展到七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對表示,洗錢犯罪發展經過了三個階段:
洗錢的1.0版本是毒品、有組織犯罪和腐敗犯罪的衍生物。洗錢犯罪在產生初期是恰如寄生蟲般緊密地依附于毒品、有組織犯罪、腐敗犯罪等三類上游犯罪之上。
洗錢的2.0版本是恐怖主義及恐怖融資的重要渠道,恐怖組織在通過各種途徑取得資金后,通過存儲至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將不法資金洗白。
而隨著洗錢規模、洗錢深度的日益加劇,洗錢進入全新升級的3.0版本,其危害性呈現“核裂變”式的發展,逐漸地從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單一屬性中脫離出來,升級為非傳統性安全中的突出問題,具有自己獨立的危害屬性。
增加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初次審議后,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73人提出的1426條意見。
社會公眾主要對完善反洗錢的定義、保護數據和信息安全、平衡反洗錢措施與保障金融活動正常進行、完善法律責任等提出了意見建議。
今年1月,江西一女子去銀行存10萬元定期,當她拿出現金之后,銀行工作人員忽然問她:這錢是從哪里來的?該女子說:“搞得這錢是我偷來搶來的一樣?!睂Υ耍y行工作人員回應稱,這是銀行的規定。
對于如何平衡反洗錢措施與保障金融活動正常進行,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哪些新的修改?
王翔介紹,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等涉及單位和個人的權益,需要處理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特別要保護數據、信息安全。
為進一步回應社會關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資金流轉和金融服務正常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于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應當簡化客戶盡職調查。
三是,明確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并規定保障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四是,恢復現行反洗錢法嚴格規范反洗錢信息使用的規定,同時增加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五是,明確要求反洗錢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
“修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該要求在傳統身份驗證的基礎上,增加了更多的信息收集和風險分析的工作,但并不意味著對每個客戶都實行無差別的盡職調查?!痹诒本氖陆洕缸锖凸窘鹑跇I務的律師王菲說。
王菲告訴,只有對存在較高洗錢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才應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如何判定客戶的風險狀況,需要金融機構的主觀判斷和主動管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告訴,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反洗錢義務,一方面,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另一方面,廣大消費者要配合金融機構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實填寫信息等,遠離洗錢風險。
監測新型洗錢風險
當前網絡技術以及區塊鏈、網絡直播平臺、虛擬貨幣等各種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迅速,使得發現洗錢線索、準確辨別洗錢活動難度加大,反洗錢法修訂如何加強對新型洗錢活動的監測分析?
王翔介紹,新技術新業態迅猛發展,加大了發現和查處洗錢活動的難度,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難題。
為了有效應對這個難題,不斷加強反洗錢監測分析水平,提高對新型洗錢風險的監測分析能力,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發布洗錢風險指引,及時監測與新領域、新業態相關的新型洗錢風險;
二是,增加規定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應當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根據洗錢風險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反饋可疑交易報告使用情況,不斷提高監測分析水平;
三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關注、評估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根據情形采取相應措施,降低洗錢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