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網
據“東森新聞云”、“中央社”等臺媒8月28日報道,臺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涉及多起弊案,被控在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但相關的洗錢部分卻因為其身體原因,自2015年就停止審判,一拖多年。臺北地方法院先前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檢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后,2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中央社”報道稱,臺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顯示,法院在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后,欲進行終局判決前,應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訴訟程序。“高等法院”稱,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不完備,因此撤銷判決,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報道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臺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臺北101”董事長職位。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于吳淑珍將賄款通過哥哥吳景茂存入賬戶,法官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臺北地檢署偵辦后,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鑒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癥狀,因病無法到庭,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臺北地檢署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誤等理由,6月21日提起上訴。“高等法院”28日撤銷判決,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臺灣《聯合報》此前曾報道稱,陳水扁也因公務機要費涉貪。不過,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通過,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公務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陳水扁2022年7月15日被判決免訴。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是陳水扁“逃”掉的第二案。
對于臺灣“高等法院”撤銷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判決,有島內網友表示,“有什么用,就算判決有罪,還是不用關,繼續裝病,保外就醫,在外面趴趴走”。
還有人質疑,“真會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