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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4-08-21 瀏覽次數:326次
“自洗錢”行為如何定罪處罰?需把握三個原則
來源:北青網
“自洗錢”行為如何定罪處罰?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陳學勇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于“自洗錢”行為,什么情況構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數罪并罰,情況非常復雜且影響面大,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不同情形審慎確定。司法實踐中,需要把握三個原則。
一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認定“自洗錢”犯罪,行為人必須要具有洗錢的故意和洗錢的行為,否則不能認定。對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為,不屬于單獨的洗錢行為,不具有刑事可罰性,不能認定洗錢罪。比如,實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沒有實施洗錢行為的,不能認定洗錢罪;“自窩藏”行為,也不構成洗錢罪。
二是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不能在同一層面作重復評價。對于屬于上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或者與上游犯罪行為存在交叉的洗錢行為,不能作重復評價。比如,上游犯罪行為人提供資金賬戶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行為,屬于上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能認定洗錢罪。又比如,提供資金賬戶,實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資金賬戶實施洗錢的,洗錢行為與上游犯罪行為存在交叉,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對提供資金賬戶行為作重復評價,不能單獨認定自洗錢犯罪并與上游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自洗錢”行為定罪處罰,不但要考慮“自洗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要考慮數罪并罰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更要考慮洗錢刑事案件對刑法體系、司法實踐造成的影響和效果。對于一些沒有爭議的“自洗錢”行為,比如,上游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莊以跨境轉移資產的方式洗錢的,應依法數罪并罰;對于一些爭議比較大的,要慎重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