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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4-08-21 瀏覽次數:303次
販賣“上頭”電子煙+自洗錢,刑上加刑!
來源:三穗縣人民法院
“喝了讓人開心”“抽了讓人上頭”,現今,新型毒品的種類層出不窮,不法分子將毒品“喬裝打扮”,偽裝成各式各樣我們常見的食品、飲料、日常用品等潛入我們的生活,吸引誘惑喜歡探索新事物的青年群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販毒+洗錢”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販賣“上頭”電子煙
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系朋友。2023年11月7日,翁某某通過微信聯系朱某,欲向其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兩個電子煙彈并商定以每個8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后翁某某拜托其朋友李某某與朱某對接溝通拿貨時間與地點。
當日下午,朱某前往約定好的地點,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要求朱某使用現金支付毒資,因朱某無現金,兩被告人遂使用不知情的朋友葉某某的微信收款碼收取毒資共計1600元,并作為債務償還給葉某某。在朱某付款后,李某某回暫住處拿了三個電子煙彈,其中二個給朱某,一個作為自己的好處費。
法院審理
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結伙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二個,且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資金賬戶收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對二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