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蘭州公安城關分局
今年以來,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圍繞涉“兩卡”線索開展“情指勤輿”一體化作戰,強化兩卡線索打擊力度,全力追擊挽損涉詐資金,臨夏路派出所、白銀路派出所迅速反應,高效協作,于近期成功打掉兩個組織他人利用銀行賬戶將涉詐資金轉移、取現的“跑分洗錢”團伙,抓獲涉案人員11人,查扣違法犯罪所得資金80萬余元。
迅速反應,突審固證。
2024年6月,臨夏路派出所接到分局反詐中心下發的斷卡線索,轄區居民趙某有幫助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嫌疑。民警立即開展核查工作,發現趙某名下多張銀行卡近期資金流動頻繁,明顯異常,于6月6日17時許將趙某成功抓獲。
“我們關系比較好,他也說到時候給我一萬多的好處費,我就答應了。”趙某向民警坦白,朋友李某通過微信問他有沒有錢用,稱可以拿著銀行卡“跑分洗錢”,“銀行卡越多越好”。見有錢可賺,他欣然應允。
經審訊,趙某對其使用自己名下四張銀行卡洗轉、取現90萬元涉詐資金,獲利1.8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都怪我貪圖小利,明知這是違法的,還用自己的銀行卡幫他取錢?!泵鎸秸{查,趙某后悔不已。
循線深挖,順線追擊。
“李某極有可能是一名組織者,其背后隱藏有一個洗錢犯罪團伙。”臨夏路派出所對案情迅速組織深度研判,組織精干警力形成偵查小組,圍繞趙某順線追查。
民警通過對趙某的供述,發現另有兩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連夜排查確定嫌疑人信息,在分局合成作戰中心大力支持下,于6月13日在五泉下廣場附近將犯罪嫌疑人李某、燕某成功抓獲。
“你們這種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民警通過法律知識宣講、利害關系說明下,嫌疑人李某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主動與警方配合,按照李某供述,民警于當日凌晨在慶陽路某銀行自助取款機前抓獲張某、劉某、李某二、李某三,現場查扣涉案現金55余萬元。
高效聯動,延伸打擊。
辦案民警梳理案情,圍繞張某社會關系展開排查時發現,該張的妻子楊某也參與其中,雖和張某干同樣的違法勾當(洗轉涉詐資金),但卻屬于不同的犯罪團伙。
臨夏路派出所立即將這一情況上報,分局立即指派電信網絡犯罪偵查大隊、刑事偵查一大隊、白銀路派出所組織警力協作偵查。
隨著抓捕時間成熟,6月14日,白銀路派出所在分局合成作戰指揮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在甘南路某銀行正在取現的楊某、趙某二,從某,銀某四人抓獲,現場查扣涉案現金25萬元整,經審訊,四人對洗轉涉詐資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梳理查找,返還資金
為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損失,辦案民警經過認真梳理、仔細查找,確認被扣涉案資金中的45萬元系北京受害人李女士被騙財產。
“十分感謝你們!是你們的及時破案,及時處理,挽回了我們的經濟損失......”8月12日,受害人李女士與其家人前來蘭州參加臨夏路派出所、白銀路派出所舉行的涉詐資金返還儀式,并送來一面寫有“破案神速、一心為民”的錦旗對城關公安快速打擊、及時止損的工作能力表示由衷感謝。
警惕詐騙新手法 不做電詐工具人
電詐“工具人”,是對幫助電詐團伙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相關人員的統稱。在電詐犯罪鏈條中,不法分子為完成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大肆收購、獲取“兩卡”和個人信息,發展“跑分”洗錢、推廣引流等網絡黑灰產,利用多種手段利誘蒙騙群眾成為電詐“工具人” 。
轉移案款類
轉移案款指電信網絡詐騙錢款進入銀行賬戶以后,通過手機銀行操作轉出至其他銀行卡或通過銀行ATM機取現后存入其他銀行卡的行為,簡要概括為轉賬和取現。幫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案款可能會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供卡類
供卡指的是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其中銀行卡包括個人名下銀行卡、公司名下對公賬戶。犯罪分子常以高額報酬為誘餌,誘騙資金緊張需要用錢的人,使用其銀行卡幫助詐騙團伙刷流水或者轉賬。供卡者可能會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電信網絡詐騙的各環節都需要“工具人”,除了轉移案款類、供卡類,還有金融支付工具類、轉移案款類、提供通信技術支持類等不同類型的“工具人”。
金融支付類
金融支付工具是指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如微信、支付寶等。這些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實名認證,因此,犯罪分子就會想方設法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寶等用于收取、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案款。提供金融支付工具者可能會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通訊傳輸技術支持類
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指的是通過架設GOIP、多卡寶等虛擬撥號設備,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提供遠程控制國內電話卡撥打電話、收發信息的技術支持。上述設備可以同時插入多張手機卡,通過手機軟件遠程控制手機號撥打電話。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可能會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偽裝訂單類
偽裝訂單是指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為洗白案款,在金店、花店、蛋糕店、煙酒店等進行大額消費套現,或通過“慢充平臺”將真實的話費、電費等生活繳費充值訂單與詐騙轉賬訂單替換 ,致使不少人無意中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軟件技術支持類
提供軟件技術支持是指依靠專業知識為犯罪分子量身定制軟件、搭建網站,或為解封微信、支付寶等賬號提供幫助,為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等提供軟件技術支持。此行為可能會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推廣引流類
推廣引流是指幫助發布廣告鏈接、二維碼、涉詐網站等,幫助犯罪分子增加網絡點擊量、與受害者建立聯系以便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可能會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警方提示
面對花樣百出、防不勝防的誘騙手法,公安機關呼吁廣大群眾提高警惕,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警,不要為了蠅頭小利成為電詐“工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數量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