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郭某軍利用山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莒南片區負責人的身份,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以投資“養殖場”“拍賣行”“理財”等為幌子,以高息回報為誘餌進行虛假宣傳,在山東省莒南縣板泉、相溝、嶺泉、十字路等鎮街發展26名理財經理,通過理財經理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造成277名集資參與人損失844萬余元。郭某軍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郭某明知其兄郭某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提供給郭某軍使用,接收、轉移由郭某軍控制的其他賬戶轉入的資金共計436萬余元。
【檢察履職】
依法提前介入并自行補充偵查,全力追贓挽損。在郭某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偵查初期,莒南縣檢察院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先后3次與公安機關會商并依法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后,該院發現大部分涉案資金去向不明,扣押財產不足以兌付集資參與人損失,隨即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莒南縣支行調取該案所涉賬戶資金去向相關證據材料100余份,并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所涉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員賬戶等情況進行追查、分析。其間,發現以郭某資金賬戶為主的30余個關聯賬戶,遂予以輪候凍結,最終為集資參與人挽回損失735萬余元。
“一案雙查”三級聯動,深挖洗錢犯罪線索。莒南縣檢察院在辦案中根據賬戶接收、轉移涉案資金情況詢問郭某,郭某對其提供銀行賬戶給郭某軍使用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稱其不知道郭某軍公司具體運作模式,更不知道郭某軍的犯罪行為,因此不明知轉移資金系犯罪所得。針對郭某辯解,莒南縣檢察院與省市兩級檢察院聯動分析研判,聽取指導意見,進一步調取、審查相關證據,通過訊問郭某軍、調取涉案公司莒南片區啟動儀式視頻資料,證實郭某參加了啟動儀式,概括知情郭某軍公司從事投資、理財業務;通過詢問莒南片區公司人員及理財經理,證實郭某曾幫助理財經理返還過集資參與人的“理財款”。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雖然郭某辯解主觀不明知轉移資金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所得,但現有證據證實其知道其兄郭某軍公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并與很多人形成借貸關系,應當認定郭某主觀上已經概括明知,不必須明知郭某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實施的細節。因此,郭某涉嫌洗錢罪。
移送線索監督立案,嚴厲打擊洗錢犯罪。莒南縣檢察院依法對郭某軍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后,將郭某涉嫌洗錢罪的線索和證據移送公安機關,并監督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于2022年8月4日以郭某涉嫌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臨沂市檢察院及時跟進指導,案件于同年8月17日順利提起公訴,同年10月8日法院判決生效,郭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
多措并舉拓展職能,努力實現溯源治理。為鏟除洗錢犯罪的滋生土壤,莒南縣檢察院抽調業務骨干、聘請金融專家作為特邀檢察官助理組成專業化辦案團隊,“一案雙查”,加大對金融詐騙犯罪等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懲治力度。近年來,共辦理上游犯罪30件71人,法院已判決19件46人。根據辦案中發現的洗錢犯罪資金交易的特點規律,向金融監管部門制發切實有效的檢察建議,建立了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長效宣傳機制,推動提升洗錢風險識別和防控水平,促進實現洗錢犯罪溯源治理。
【典型意義】
加強研究,綜合認定,準確把握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上游犯罪所得的證明標準。洗錢犯罪行為人對上游犯罪的認知,是對事實層面的概括認知,而非具體認知,不應當苛求其對上游犯罪事實作出專業、具體的法律判斷,如明知上游犯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等等,只需要證實其從事實層面概括明知上游犯罪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洗錢犯罪行為人能夠從一般人角度認知到上游犯罪嫌疑人在“向很多人借款”“幫助很多人理財”等,即可符合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游犯罪明知的證明標準。行為人事實層面不供認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查實行為人與上游犯罪人員的關系、交往密切程度、資金往來情況等等,構建證明體系予以綜合認定。
強化法律監督,加強內部聯動,提升案件辦理質效。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一方面要綜合運用依法提前介入、自行補充偵查、移交犯罪線索、監督立案、召開聯席會議等措施,加強與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協作配合;另一方面內部要做到上下級聯動,加強對案情的分析研判,及時跟蹤指導,提高線索成案率,確保高質效辦好洗錢案件。
多方協作,全力挽損,形成非法集資案件追贓挽損與打擊洗錢犯罪的工作合力。非法集資案件中,犯罪分子騙取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資金,社會危害性大,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檢察機關應主動作為,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等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追贓挽損為導向,及時查清資金去向,查封、凍結涉案資產,有效截斷資金轉移鏈條,嚴懲掩飾、隱瞞非法集資款的洗錢犯罪,實現追贓挽損最大化,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郭樹合 吳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