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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4-07-04 瀏覽次數:439次
受賄2696.6萬元,“85后”國企領導犯受賄罪、洗錢罪獲刑15年
來源:鳳山法院、河池中院
7月2日,鳳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柱林犯受賄罪、洗錢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黃柱林利用擔任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副總經理,負責項目招投標等職務便利,伙同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范某怡(另案處理)為韋某當、黃某、陸某、梁某源等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審批、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共同非法收受韋某當、黃某等人給予好處費共計2654.1萬元,其中黃柱林分得1109萬元。另外,黃柱林利用職務便利,為韋某堅、黃某基在工程項目核算、款項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單獨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42.5萬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黃柱林為了便于收取、存儲他人送給的好處費,讓其母親在某銀行支行辦理得銀行卡后交給其使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黃柱林將受賄所得通過ATM現存方式存入該賬戶,后通過該賬戶以刷卡支付方式用于購買車輛、商鋪、房產、投資經商共計238.39萬元,車輛、房產等均登記于其配偶名下。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柱林利用擔任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及個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9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及性質,將受賄所得存于他人名下銀行賬戶后用于購買房產、車輛、投資經商,并登記于他人名下,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黃柱林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柱林犯受賄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黃柱林的違法所得1151.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