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上游犯罪以傳銷組織形式層層發展下線,欺騙會員購買虛擬貨幣,下游行為人明知上游犯罪客觀事實,而予以掩飾、隱瞞,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洗錢罪?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經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法檢兩家消除了分歧焦點,該案成為河南省首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被依法改判為洗錢罪的案件。
金水區檢察院檢察官周忠斌介紹說,2018年3月,劉某等人委托技術公司開發GBC平臺軟件和手機App,謊稱GBC幣、財富幣是區塊鏈虛擬貨幣,具有巨大升值空間。GBC公司以購買激活碼和一定數量的財富幣作為入會條件,成為會員可獲得交易GBC幣和發展下線的資格,并能夠從下線交易中獲取提成。
周某等人通過社交群、朋友圈層層發展下線,欺騙會員購買,并承諾對GBC幣、財富幣進行回購。實際上,GBC幣、財富幣均系GBC平臺憑空生成的數字符號,無任何經濟價值。2018年7月,GBC平臺資金鏈斷裂,周某等人將軟件下線并刪除數據后攜款潛逃。經審計,GBC平臺涉及會員賬號59548個,涉及進出資金34億余元,虧損賬號40480個,虧損金額6億余元。
2021年1月1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周某、童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罰金5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30萬元。被告人上訴后,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水區檢察院審查認定,2018年6月以來,童某的哥哥童一(化名)為掩飾、隱瞞童某集資詐騙犯罪所得,通過提供銀行卡、協助轉賬、提取現金、購買房產、車輛等方式,幫助童某轉移、轉換資金773萬余元;2018年4月以來,吳某的哥哥吳二(化名)在其介紹下成為GBC平臺會員,不但自己參與GBC幣炒作,同時為掩飾、隱瞞其集資詐騙犯罪所得,通過為其提供銀行卡、協助轉賬、POS機套現、提取現金、購買車輛等方式,幫助其轉移、轉換資金2390余萬元。
2020年9月29日,金水區檢察院以洗錢罪對童一、吳二提起公訴。2021年4月26日,金水區法院以洗錢罪判處童一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7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吳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00萬元。二被告人上訴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其僅明知上游系傳銷活動,無法證明其明知上游系集資詐騙為由,改判童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改判吳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
金水區檢察院審查后,提請上級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抗訴。法院審委會在審議討論該案時,檢察長列席會議,針對法檢分歧焦點充分闡述指控思路,發表三個方面的意見:二被告人多次協助童某等人轉移、轉換犯罪所得,且數額與童某等人正當收入明顯不符,結合其認知能力、與上游集資詐騙主犯的近親屬關系等,能夠證實二被告人明知其經手財物來源于集資詐騙;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二被告人對上游犯罪系涉眾型、涉虛擬貨幣型、涉金融型網絡詐騙是明知的,主觀認識到的犯罪內容已經包含了集資詐騙罪的主要特征,應當認定其對上游犯罪是集資詐騙罪有主觀明知;從相似案例來看,認定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洗錢罪的犯罪故意,符合類案處理的司法實踐。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童一、吳二的行為構成洗錢罪,維持金水區法院一審判決。
“列席審委會的檢察長或檢察長委托的院領導應當在會前進行全面準備,對疑難復雜案件充分說理,有針對性地發表檢察機關列席意見,最大限度爭取采納抗訴意見,在保證案件監督效果的同時,促進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和良好互動。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要注重選擇法治理念有偏差、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錯誤的典型案例,努力做到抗訴一案,促進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普遍存在的司法理念、工作導向等方面問題得到解決。”金水區檢察院檢察長房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