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在日前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修訂草案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
修訂草案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
健全反洗錢監管制度是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面。現行反洗錢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在增強反洗錢監管效能、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反洗錢工作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關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能力不足,反洗錢監管協作機制不順暢等。
修訂草案遵循總體思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風險預防體系。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錢有關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修訂草案共7章62條,圍繞明確法律適用范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修訂草案明確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和遏制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以及相關犯罪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
在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方面作出五方面規定
在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方面,修訂草案作出相應規定:明確職責分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中落實反洗錢審查要求,將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反洗錢規定的線索移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處理。
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反洗錢監管。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根據需要提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
加強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規定反洗錢資金監測,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制度;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督檢查措施,開展反洗錢調查。
完善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機關的反洗錢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
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等的反洗錢義務規定
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并有效實施;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效執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本法規定的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等。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了本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