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4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共7章62條。
近年來,反洗錢工作暴露出有關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能力不足,反洗錢監管協作機制不順暢,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監測防控新型洗錢風險以及打擊治理腐敗、跨境賭博、“地下錢莊”等違法犯罪活動有待加強等問題。2018年至2019年,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展評估,指出我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受益所有人等制度供給存在不足等問題。
“有必要立足我國實際,結合新形勢新要求,抓緊修改完善反洗錢法。”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介紹說,此次修法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風險預防體系;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錢有關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反洗錢法修改的一個重點是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
修訂草案明確職責分工。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完善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中落實反洗錢審查要求,將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反洗錢規定的線索移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處理。修訂草案還明確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反洗錢監管。
在加強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反洗錢資金監測,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制度;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督檢查措施,開展反洗錢調查。此外,還完善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機關的反洗錢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
此次修法還對反洗錢義務進行了完善。修訂草案規定了金融機構以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還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等。同時,修訂草案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