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星新聞
張某來到四川綿陽一家手機店,花上萬元買了兩部手機,出店后就以相對較低的價格賣出。同樣的伎倆,他還在湖北、四川廣元等地多次實施。經警方調查,張某購買手機時獲取老板銀行卡信息,然后告知上家,上家迅速將非法所得的錢打入該賬戶中作為購機款,然后張某再將手機轉賣,將錢轉給上家,以此達到“洗錢”目的。近日,綿陽涪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去年9月,綿陽李女士經營的手機店中來了一名男子,對方看中兩部手機欲購買,并讓她將銀行卡賬戶信息告訴他。很快,李女士收到銀行短信到賬10670元。不久后,李女士發現自己的銀行卡無法正常交易,撥打銀行電話一問,竟被告知銀行卡因有詐騙資金轉入已被凍結了。隨即,李女士報了警。
經警方調查,“大客戶”張某從李女士的手機店出來后,立即對新手機進行了低價變賣。而這已不是他第一次這樣操作:2023年8月,張某在湖北某通訊部以10400元購買兩部手機,轉身進行變賣;2023年9月,張某在四川廣元市某通訊器材經營部以10500元購買兩部手機,后來變賣……
經調查,2023年8月、9月,張某明知上游資金來源系犯罪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購買手機為由,獲取手機店老板銀行賬戶,聲稱馬上將手機款打到卡上,實則是將賬戶信息提供給上家,上家將非法所得作為購機款轉賬至手機店老板賬戶,以此完成資金的轉移。成功后,張某立即將手機變賣,扣除本人所得后又全部轉給上線。經查,張某在本案中違法獲利1500元。
近日,涪城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資金而予以轉移、掩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某因犯詐騙罪,曾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判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