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文昌市人民法院
假交易、買賣珠寶、拍賣古玩、銀行賬戶之間相互轉賬就能把“黑錢”“洗白”?就能從中賺取傭金大肆斂財?
“洗錢”這個詞語相信很多人都有聽說過,甚至有的人在聽到這個詞語的第一印象是“用水把錢洗白”,覺得“洗錢”行為并不是輕而易舉就能實現,需要依靠專業的工具和人員。殊不知,隨著現代支付交易的形式多樣化,動動手指就能完成的轉賬,也為“洗錢”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遇事“小心”,多留心眼少踩坑
2006年間,被告人祝某在做農活時認識郭某,并與其成為朋友。2013年,被告人祝某注冊成立了某家私店,并開通銀行對公賬戶。2015年,祝某的兒子出生后,其兒子認郭某妻子當干媽,雙方關系密切。同年,當郭某得知祝某有對公賬戶后,便讓祝某幫郭某所在的“涉黑公司”接收工程項目材料款。祝某明知該“涉黑公司”采用暴力手段壟斷工程,仍提供其對公賬戶,多次協助接收工程項目材料款等轉賬共計500萬余元,其中2015年至2016年期間接收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款100萬余元。接收到上述款項后,祝某還按照郭某的要求,分別轉到郭某、馮某的賬戶里,或轉移到祝某個人的銀行賬戶后再分別轉到郭某、馮某的賬戶中。2023年,被告人祝某經公安局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保持“正心”,浪子回頭金不換
在庭審中,被告人祝某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面對法官時表示:“本人知錯改錯,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后一定遵紀守法,希望法院能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祝某知道郭某所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公司采取暴力手段壟斷工程,應知郭某讓其轉賬的工程項目材料款等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方式多次協助接收、轉移資金500萬余元,其中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款10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最終,以被告人祝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一審宣判后,祝某表示認罪服判。
遠離“貪心”,拒做“洗錢”的幫兇
“洗錢”簡單來說就是將非法所得的錢通過各種手段變成合法的資金,以掩蓋其非法來源。但“洗錢”行為所“洗”的錢,必須是限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洗錢”離我們并不遙遠,反而是稍不注意就會釀成一念之差。
俗話說,“人有兩心,一顆是貪心,一顆是不甘心”。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這顆“貪心”,將獲得的“黑錢”通過各種方式讓很多法治意識淡薄的人心甘情愿的為其充當“洗錢”的幫兇,并給予一定的經濟報酬。“洗錢”行為是一種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妨害司法的違法行為,尤其是在網絡交易普及化的社會中,動動手指就能實現大額轉賬的“洗錢”行為已經不能滿足犯罪分子的需求,甚至出現多元化的“洗錢”方式,例如:大額購買大量黃金、對公賬戶和個人賬戶層級轉賬、銀行柜臺大額取現、大額頻繁購買抖音幣、游戲幣等將非法獲利洗“白”。有關經營者一旦發現交易行為存在大額密集型且非常理的轉賬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如果我們發現身邊親戚朋友的銀行卡存在大額、快速的轉進轉出錢款的行為,也應當及時制止并勸說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