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該案的辦理是我們堅持全鏈條縱深打擊,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以及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縱深推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整治的一次生動實踐。”3月21日,在湖北省興山縣檢察院組織的“以政治說辦案、講工作”活動中,該院副檢察長楊美云介紹了該院辦理的一起利用虛擬貨幣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該案中,虛擬貨幣交易只是犯罪分子的偽裝手段。近日,宜昌市中級法院對李某、王某等10名被告人作出終審判決,主犯李某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個月,各并處罰金2000元至5000元。
“2022年10月,李某借我的銀行卡炒幣,說是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他先把我的銀行賬戶發給一個人,然后讓我往賬戶里充值1元驗卡,后來我的賬戶就開始進賬了。”王某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交代說,錢到賬后他就去指定的ATM機上把錢取出來交給李某,或將資金轉賬到李某指定的賬戶,隨后有人給他報酬。
真的只是虛擬貨幣交易嗎?檢察官在閱卷后產生了疑問。經研究發現,李某及其團伙已經呈現出作案人員組織化、涉案資金復雜化、虛擬貨幣交易疊加“跑分”行為的犯罪特點,于是檢察機關就犯罪嫌疑人的組織結構、作案背景、作案手法、資金流向等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經補充偵查,一個以虛擬貨幣投資為由掩蓋洗錢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法逐漸顯現。
2022年3月,李某從他人處了解到通過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接收并協助轉移資金(俗稱“跑分”)可獲利,后又了解到“跑分”后可再以倒賣虛擬貨幣的形式牟利。5月,李某組織王某等10余人提供銀行賬戶,用于接收網絡犯罪資金,并指示王某等人將到賬資金取現后交給李某或者轉入李某指定的賬戶,李某再以倒賣虛擬貨幣的形式進行資金的進一步轉移。
截至案發,李某及其團伙成員共協助轉移資金830余萬元,這些資金具有明顯被李某團伙以及其他層級的銀行賬戶分散劃轉予以洗白的特點。
在案件偵破過程中,興山縣檢察院同步指導公安機關加強對李某及其團伙成員銀行賬戶的監控,發現有被害人被騙資金直接轉入犯罪嫌疑人銀行賬戶的情況,依法及時凍結賬戶內的資金,并引導犯罪嫌疑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犯罪嫌疑人關心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分、刑期計算、緩刑適用、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等問題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犯罪嫌疑人在各自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3年6月30日,該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李某及其團伙成員提起公訴,因李某自愿認罪認罰,該院對其提出從寬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我進行的是虛擬貨幣投資,不知道我協助轉移的是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對我判得太重了。”一審判決后,李某提出上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在證據和事實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李某提出上訴,屬于對認罪認罰承諾的反悔,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應當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逐一批駁了李某的上訴理由,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