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極目新聞
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便捷性等特征,為逃避打擊,違法犯罪人員開始將目光瞄向虛擬幣,通過頻繁買賣虛擬幣的方式,將“黑錢”洗成“白錢”。
前不久,由湖北省興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利用虛擬幣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經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李某、王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別作出判決,主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月22日,承辦檢察官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了案情始末。
“2022年10月,李某和我在一起吃飯的時候,他想借我的銀行卡“炒幣”,說是進行虛擬幣投資。他先把我的銀行賬戶發給一個陌生人,然后讓我往賬戶里充1元錢驗卡,后來我的賬戶就開始進賬……”小融在接受承辦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到賬后他就去指定的ATM機上把錢取出來交給李某,并將部分資金轉賬到李某指定的賬戶,隨后就有人給他報酬。
真的只是虛擬幣交易嗎?承辦檢察官經過研究發現,李某及其團伙已經呈現出作案人員組織化、涉案資金復雜化、虛擬幣交易疊加跑分行為的犯罪特點,于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組織結構、作案背景、作案手法、資金流向等內容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偵破,一個以虛擬幣投資為由頭掩蓋“洗錢”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法逐漸顯現。
2021年以來,李某長期以倒賣虛擬幣牟利。2022年3月,李某從他人處了解到,通過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接收并協助轉移資金可獲利(俗稱“跑分”),后又了解到“跑分”后可以再以倒賣虛擬幣的形式牟利。
2022年5月,李某組織包括小融在內的十人提供銀行賬戶,用于接收網絡犯罪資金,并指示小融等人將到賬資金取現后交給李某或者轉入李某指定的賬戶,李某再以倒賣虛擬幣的形式,對資金進行轉移。
這個期間,多個團伙成員的銀行賬戶出現被司法凍結的異常情況,李某均以資金安全系正常現象為由,指示團伙成員開設或者更換新賬戶。
截至案發,李某及其團伙成員共協助轉移資金830余萬元,資金中具有明顯被李某團伙以及其他層級的銀行賬戶分散劃轉予以“洗白”的特點。
2023年6月30日,該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李某及其團伙成員提起公訴,因李某自愿認罪認罰而提出從寬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采納量刑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我進行的是虛擬幣投資,我也不知道我協助轉移的是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對我判的太重了。”一審判決后,李某認為自己的行為就是虛擬幣投資,以一審判決與事實不符,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李某提起上訴后,該院經審查認為,在證據和事實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李某提出上訴,屬于對認罪認罰承諾的反悔,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基礎已不存在,應當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逐一批駁了李某的上訴理由,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