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宜賓市敘州區(qū)人民法院
近日,敘州區(qū)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晏某、袁某等38人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1月—2023年3月,晏某、梁某某為首的團伙為牟取利益,在向電信網絡詐騙上家繳存押金,招募外出取貨人員(稱為“買手”)后,用社交軟件聯系手機銷售商謊稱單位發(fā)獎或者送禮品名義需要購買成批最新蘋果手機(iphoe14Promax),然后安排“買手”前往銷售商所在地取貨,并通知電信網絡詐騙上家用接收被害人資金的銀行賬戶將手機款轉入手機商家的銀行賬戶。之后“買手”將未拆封的新手機以低于市場價150元/臺的價格賣出折現,團伙在收到手機銷售現款后,扣除同上家約定的提成,其余資金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轉給電信網絡詐騙上家。晏某、梁某某團伙在四川、浙江、廣東、陜西等省購買iphoe14Promax手機共計432部,轉移犯罪資金共3984378元。另,2021年6月—12月,李某某為獲取利益,辦理了5張實名銀行出售給電信詐騙團伙接收轉移資金,獲利2500元。
2023年2—5月,以鄭某某、曹某某、袁某為首的詐騙組織,租賃場所,聯系租用虛假投資平臺,使用電腦和手機,通過虛構的身份,用境外聊天軟件加外籍非華人為好友以聊天培養(yǎng)感情的方式,誘導聊天對象將虛擬貨幣轉入虛假投資平臺后,再用各種理由搪塞兌現收益。所得詐騙資金由詐騙組織按比例進行分配。截止案發(fā),共計詐騙外國人數十名,詐騙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5724017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晏某、梁某某等12人明知是犯罪贓款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曹某某、袁某等27人,分別結伙利用虛擬貨幣投資虛假投資平臺騙取外國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售銀行卡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連續(xù)2日,控辯雙方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圍繞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質證、辯論并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案件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