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界面新聞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 “依法懲治網絡犯罪,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典型案例。其中,通報了某跑分團伙,借助POS機、泰達幣等手段,協助詐騙分子轉移犯罪資金一案。
通報顯示, 自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等人組成了一個“跑分洗錢”的團伙。該團伙通過POS機、泰達幣交易等手段,將上游詐騙團伙的資金接手后“洗白”。作為回報,該團伙從這些資金流水中獲取12%至15%的提成。
具體來看,跑分洗錢可大致分為以下三個步驟。首先,該團伙通過大量收購銀行卡,在Telegram聊天群內向上游詐騙分子提供可用于接收詐騙款的銀行卡用戶名和賬號;
第二步,隨著詐騙資金進入這些銀行卡賬戶,該團伙使用POS機刷卡消費的方式將資金轉移到林某等人綁定的銀行卡上。最后,林某等人將資金兌換成泰達幣后交給該團伙,該團伙再交給上游詐騙分子。
經查,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犯罪團伙轉移資金1.1億余元,其中電信詐騙資金1281萬余元,非法獲利100萬余元;林某等人幫助兌換泰達幣1.1億余元,非法獲利400余萬元;黃某提供11臺POS機,非法獲利200余萬元;孫某等人共收買、提供60余張銀行卡,非法獲利10萬余元。
該團隊分工明確。其中,高某某負責對接上游詐騙分子、收購POS機、銀行卡;李某負責收購POS機、銀行卡、轉賬;葉某某負責轉賬、泰達幣交易;陳某負責泰達幣交易、POS機刷卡。
2023年5月至12月,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二十三萬元不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孫某、黃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謂“跑分”?就是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平臺的收款碼,為別人進行代收款,隨后賺取傭金。
檢察官提醒稱,“跑分洗錢”團伙往往以蠅頭小利為誘餌,招募團隊。民眾要提升法律意識,莫要貪圖小利,隨意出租、出售銀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資金賬戶、POS機,謹防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