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移動支付網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依法懲治網絡犯罪 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典型案例,涉及一POS機“洗錢”大案:高某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組建“跑分團伙”為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幫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等人組成“跑分洗錢”團伙,與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分子長期合作,為其轉移犯罪資金。
該“跑分洗錢”團伙通過孫某等人大量收購銀行卡,通過黃某購入11臺POS機,并在Telegram聊天群內告知上游詐騙分子可用于接收詐騙款的銀行卡用戶名、賬號。
詐騙資金進入上述銀行卡賬戶后,該“跑分洗錢”團伙通過POS機刷卡消費的方式將詐騙資金轉移到該POS機綁定的銀行卡,再將該卡內資金轉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內,由林某等人將資金兌換成泰達幣后交給該團伙,該團伙再交給上游詐騙分子,從中獲取資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約定比例支付孫某、黃某等人費用。
其中,高某某負責對接上游詐騙分子、收購POS機、銀行卡;李某負責收購POS機、銀行卡、轉賬;葉某某負責轉賬、泰達幣交易;陳某負責泰達幣交易、POS機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負責POS機刷卡等。
經查,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其他犯罪團伙轉移資金1.1億余元,其中詐騙資金1281萬余元,非法獲利100萬余元;林某等人幫助兌換泰達幣1.1億余元,非法獲利400余萬元;黃某提供11臺POS機,非法獲利200余萬元;孫某等人共收買、提供60余張銀行卡,非法獲利10萬余元。
【檢察履職】
本案由浙江省諸暨市公安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偵查階段,諸暨市檢察院提前介入,經分析研判,建議偵查機關注重收集聊天記錄、資金流向等客觀證據,查明該團伙勾結上游詐騙團伙,搭建被騙資金接收、轉移通道,幫助上游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階段,針對查找被害人難度大的問題,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發揮偵訴協作機制,運用大數據平臺全面篩查,準確關聯到全國范圍內300余名被害人,最終認定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上游詐騙分子轉移資金達1281萬余元。
期間,檢察機關繼續深挖漏犯,通過梳理第三方交易平臺電子數據、審訊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訴施某某等5名為犯罪提供幫助的倒賣銀行卡、虛擬幣人員。
2023年5月至12月,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二十三萬元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孫某、黃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幫兇”,最大限度鏟除犯罪土壤。
當前為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跑分洗錢等黑灰產違法犯罪大量存在,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必須堅持全鏈條打擊,嚴懲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斬斷相關黑灰產業鏈條。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跑分洗錢”運營團伙長期勾結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厘清提供銀行卡、POS機、虛擬幣交易的跑分洗錢犯罪鏈條,依法懲處關聯犯罪人員,有效鏟除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黑灰產業鏈,對遏制上游詐騙犯罪起到積極作用。
(二)全面依法準確定性各層級人員行為,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涉案人數多、層級不同,對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區分認定難。在堅持依法從嚴打擊的同時,應注重區分犯罪鏈條上不同環節行為的性質,準確認定不同層級人員的刑事責任,避免重罪輕訴、輕罪重懲。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跑分洗錢”團伙與詐騙犯罪團伙合作方式、犯意聯絡緊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程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認定“跑分洗錢”團伙主要成員為詐騙罪共犯;認定受招募負責POS機刷卡人員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提供銀行卡、POS機人員及倒賣虛擬幣人員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檢察官提醒】
“跑分洗錢”團伙往往以蠅頭小利為誘餌,招募人員通過銀行卡轉賬、POS機刷卡、虛擬幣交易等多種方式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團伙洗錢。廣大人民群眾要提升法律意識,莫要貪圖小利,隨意出租、出售銀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資金賬戶、POS機,或者幫助虛擬幣交易等,謹防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兇”,受到法律制裁,最終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