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江政法
2月20日,平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涉“地下錢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7名被告人通過提供107張銀行卡,刷POS機虛假支付的方式,幫助境外“地下錢莊”洗錢,轉移資金流水3198.4336萬元,涉及全國371起電信詐騙案件。
案件前情
該案中的“地下錢莊”由境外犯罪嫌疑人“阿旺”等人組織,有多個組織嚴密的團隊,其中有提供個人信息用于申請POS機和提供銀行卡的“商戶組”,有專門負責激活POS和運送POS機到指定地點的“境內幫手組”,有專門負責使用銀行卡將犯罪資金取現的“取現組”,還有專門負責通過刷POS機的方式將犯罪資金流轉到二級商戶的“一級卡組”。“阿旺”等境外犯罪人員通過“蝙蝠”“如流”等聊天軟件指揮這些境內小組按照不同分工來實施洗錢活動以達到轉移境外違法犯罪資金的目的。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的7名被告人屬于上述團隊中的“一級卡組”。被告人黃某在境外與詐騙犯罪嫌疑人“阿旺”相識。回國后,黃某接受“阿旺”的邀請,邀集其余被告人組建“一級卡組”團隊,通過使用他人銀行卡刷POS機虛假支付的方式,為“阿旺”等人的違法犯罪資金提供轉移支付幫助,被告人黃某等人先后使用了來自全國各地的80名卡主的107張銀行卡,轉移資金流水總計3198.4336萬元,其中有報案人報案的被詐騙資金為1082.5725萬元,涉及全國371起電信詐騙案件。7名被告人共計獲利十余萬元。
法院判決
平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等7人明知系境外犯罪人員的犯罪所得資金,仍幫助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該案屬共同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主犯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處三年四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七名被告人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