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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4-02-20 瀏覽次數:637次
南京鼓樓:審查發現受賄人有“自洗錢”行為
來源:檢察日報
收了賄賂后,想著以虛構債權債務假還錢來逃避打擊,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又給自己增加一項洗錢罪行。
李某是一家國企分管工程款結算業務的副總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在工程款結算上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500余萬元。
2023年初,看到單位領導接受調查,心虛的李某聯系送給他好處費的市政某公司董事長王云(化名),與對方約定將500余萬元的受賄款以歸還買房借款的名義暫時存放在王云處。王云擔心事情牽涉自己,表示可以將錢款先放在他這里保管,等事情過去之后再還給李某。為了讓“還款”看上去更真實,李某將自己名下一處房屋的房產證交給王云,制造雖已還款但房產證忘記拿回的假象。不久,李某受賄案發。
2023年8月,李某因涉嫌受賄罪被當地監察委移送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期間,檢察官發現,李某讓王云保管受賄款的行為屬于“自洗錢”行為。
“以前,李某的這種行為通常被認為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延續,一般不再另行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十一)擴張了洗錢罪的行為主體,將上游犯罪嫌疑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轉賬等行為納入打擊范圍。”辦案檢察官介紹說,李某收取好處費時受賄犯罪就已既遂,后其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將資金轉移給他人,雖是逃避處罰的行為,但本質上是將受賄所得的錢款性質變成了還款,屬于“自洗錢”。
近日,經鼓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