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正義網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凌晨,陳某仁(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以1.1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20克海洛因;同日6時許,陳某仁通過女友以4.4萬元的價格賣給羅某80克海洛因;同日16時許,陳某仁以5.5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100克海洛因。
陳某仁將上述販毒所得的5.71萬元交給其子陳某,陳某明知該款項系父親販毒所得,仍與其他陳某仁交予其的涉毒資金一起分多次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內。同年6月24日,陳某得知陳某仁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于6月24日晚至27日將陳某仁存放在其銀行賬戶內的涉毒資金30萬元,以取現的方式分多次進行轉移并藏匿。到案后,陳某辯稱不知道涉案資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只是因受父親委托幫助將錢款存入銀行。
湖南省邵東市檢察院經自行補充偵查,以涉嫌洗錢罪對陳某提起公訴。2023年2月13日,法院作出判決,以洗錢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陳某未上訴。
【檢察履職】
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針對陳某是否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決定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承辦檢察官對陳某仁進行訊問,獲取了關鍵證言,陳某仁交代,他販毒所得的毒資,除一部分存在自己的銀行卡內以外,均交由兒子陳某存在其名下的銀行賬戶內。
引導偵查全面取證。依托涉毒反洗錢工作常態化檢警聯席會議機制,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就陳某與陳某仁的交往過程、銀行卡使用情況、毒資去向等方面深挖徹查,做到對洗錢犯罪的全面取證。公安機關經過全面取證,查明陳某知道陳某仁在2020年強制隔離戒毒結束后沒有正當工作,且繼續吸食毒品,而陳某時常在陳某仁的出租屋居住,陳某仁在吸毒及毒品交易時未刻意回避陳某,陳某也目睹過陳某仁吸毒以及購毒人員和陳某仁在客廳交易的場景。檢察機關分析認為,基于上述情況,陳某在主觀上對陳某仁讓其存入銀行賬戶的現金款系毒資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認知。客觀方面,一是陳某沒有正當理由協助陳某仁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二是陳某經常在凌晨取錢,在無法正常取錢時還通過同學下班后找關系取錢;三是在陳某仁被抓后,陳某將陳某仁存放在其銀行賬戶內的錢款迅速轉移,并變更了住所和聯系方式,有逃避偵查的行為。上述證據共同指向陳某對于陳某仁存放在其銀行賬戶內的5.71萬元屬于毒品犯罪所得具有主觀明知。
充分釋法說理,促使認罪認罰。承辦檢察官在調取上述證據的基礎上,對陳某充分釋法說理,促使陳某從辯稱不知涉案資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到供述“我父親沒有正當職業且吸毒,我也曾看見他吸毒,所以知道他給我的錢是販毒所得”。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和陳某認罪認罰、坦白、退贓等法定情節,以陳某涉嫌洗錢罪于2022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后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典型意義】
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準確認定洗錢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對洗錢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證明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明知”,應當及時對洗錢行為人和毒品犯罪行為人的交往細節、密切程度、身份背景、收入情況、資金賬戶使用情況、毒資去向進行取證,結合案件主客觀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能動履職,自行補充偵查與引導偵查相結合。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該案過程中首先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獲取關鍵證人的關鍵證言。查清關鍵事實后,檢察機關充分依托涉毒反洗錢工作常態化檢警聯席會議機制,制發詳細的偵查取證提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指導公安機關就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行為手段、毒資去向等方面深挖徹查,最終客觀全面認定犯罪事實并提起公訴。
準確定性,切實履行反洗錢檢察責任。涉毒洗錢犯罪的行為人,與涉毒人員通常存在較為緊密的特殊關系,客觀上都與毒品犯罪有過交集。對于他們的行為,是認定為涉毒犯罪的共犯、轉移毒贓罪還是認定為洗錢犯罪,需要根據證據客觀認定。洗錢罪和轉移毒贓罪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改變資金、財物的性質,單純物理轉移、藏匿、隱藏毒贓的行為沒有改變資金來源和性質,應當認定為轉移毒贓罪,如已實質上改變了資金、財物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