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金店一次性購買大量黃金,卻用多張銀行卡在pos機上進行多筆刷卡消費……這是電詐團伙利用黃金買賣交易將“黑錢”“洗白”的常用手段。那么銷售黃金給涉詐團伙是否會涉及犯罪呢?
日前,饒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對被告人詹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被告人詹某退賠被害人的物質損失。
案情回顧
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18日期間,被告人詹某明知詹某甲(已判刑)等人頻繁到其店中選購大量大額黃金首飾,并使用他人銀行卡分多筆進行刷卡支付。在此情況下,詹某作為長期從事黃金珠寶銷售的經營者,明知這些人選購和支付方式存在明顯異常,為獲利,仍繼續使用其金店內多個POS機為詹某甲等人刷卡出售黃金首飾,協助轉換涉案贓款。經核實,被告人詹某收取詹某甲等人交付的款項共計6975548.24元,系9名被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的款項。
2022年4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詹某在其珠寶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錢款仍協助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現在有些不法分子通過黑錢變黃金、黃金變現等手法,實現非法資金合法化的目的。而在此過程中,金店經營者往往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沒有參與上游犯罪,不會觸犯法律,但這種職業幫助套現行為早已受刑法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行為使得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等上游犯罪更容易得逞,追贓挽損難度更大,也是國家機關打擊的重點和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在此警醒金店經營者,提高警惕,拒絕誘惑,如遇到顧客購買大量黃金首飾或購買方式異常,要核對購買人的銀行卡于其本人身份證是否一致。一旦遇到可疑情況,應當終止交易并及時報警,決不做犯罪分子洗錢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