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網
明知親友實施貪污賄賂犯罪仍協助其將上億美元匯往香港,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虛構交易協助非法集資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到他人名下,幫助隱匿資產掩蓋犯罪行為;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仍向其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幫助他人注冊微信并綁定銀行卡收取毒資......這些洗錢行為為上游犯罪活動提供進一步支持,既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的依法查處和追贓挽損,也危及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召開北京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新聞發布會,發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審判白皮書》,通報2021年以來北京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的情況,并發布北京法院洗錢罪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洗錢上游犯罪案件種類的變化,以及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的攀升,洗錢犯罪的案件數量日趨增多,涉案金額也越來越大。尤其是上游犯罪中貪污賄賂犯罪、非法集資犯罪的犯罪數額屢刷新高,與之相關的洗錢犯罪所涉資金也越來越大。
記者注意到,在公布的房某洗錢案中,房某明知王某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挪用公款罪)仍協助其將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6.14億元)匯往香港,轉移資金,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房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3100萬元。
據北京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洗錢行為的實施,離不開銀行賬戶等基本工具,為逃避監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類賬戶,他們利用普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或貪圖小利等因素,通過給予小額利益等方式誘使他人幫助完成洗錢過程。如會通過直播打賞、刷單及租借、租售銀行賬戶、低價出售贓物等形式誘騙普通民眾參與洗錢犯罪活動。部分被告人為獲得高額手續費、“好處費”等不正當利益幫助他人從事洗錢活動,往往從“洗白”的資產中抽成。
如李某洗錢案中,李某為謀取私利,在明知徐某的資金來源和性質是非法集資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將其本人實名開辦的工商銀行卡、浦發銀行卡提供給徐某用以接收并以取現的方式轉移非法集資犯罪所得資金20余萬元,李某因此獲利1萬余元。
再如林某明知是謝某等人的賄賂犯罪所得,仍提供個人銀行賬戶代為收受賄賂款共計200余萬元,并從上述賄賂款中提取百分之十作為自己的好處費,后將剩余賄賂款轉賬至謝某等人指定的他人銀行賬戶內,林某因此獲利2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