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西藏法院
11月28日,據西藏法院消息,西藏自治區首例洗錢罪案件宣判。
2022年11月,被告人鄺某通過手機游戲“和平精英”聯系旦某(9歲),騙其在手機下載聊天軟件,被告人鄺某找到被告人王某共同詢問旦某被害人(尼某)的基本信息,在獲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將被害人銀行卡綁定至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京東賬號上,二被告人使用該銀行卡多次通過京東商城購買黃金,共計消費77,000元人民幣。被告人鄺某事后向被告人王某支付好處費2000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劉某、何某(另案處理)明知黃金為詐騙獲得,仍幫忙取貨,后被告人鄺某、王某、劉某、何某(另案處理)四人多次前往寄賣行將黃金進行變賣。
2022年11月,被告人鄺某通過手機游戲“和平精英”聯系旦某(9歲),騙其在手機下載聊天軟件,被告人鄺某找到被告人王某共同詢問旦某被害人(尼某)的基本信息,在獲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將被害人銀行卡綁定至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京東賬號上,二被告人使用該銀行卡多次通過京東商城購買黃金,共計消費77,000元人民幣。被告人鄺某事后向被告人王某支付好處費2000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劉某、何某(另案處理)明知黃金為詐騙獲得,仍幫忙取貨,后被告人鄺某、王某、劉某、何某(另案處理)四人多次前往寄賣行將黃金進行變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鄺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套取他人現金 77,000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鄺某、王某、劉某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所得,仍共同將財產轉換成現金,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鄺某、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和洗錢罪、被告人劉某犯洗錢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鄺某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在洗錢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故不區分主從犯。案發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的近親屬主動向西藏自治區山南市公安局退繳信用卡詐騙所得 77000 元,故對其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