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新聞網
“服刑人員個人微信賬號居然年進賬百萬余元?”他是怎么做到的?
成都市溫江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中,發現一名在監獄服刑人員的微信賬號年進賬百萬余元,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了追訴,最終2023年8月31日獲得法院判決支持。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被告人未上訴。
2022年1月25日,成都市溫江區公安分局抓獲吸毒人員熊某某,詢問中了解到其通過微信轉賬向劉某某購買毒品,同年8月2日,劉某某被擋獲。同年11月25日,溫江區公安分局以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溫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案件時發現,公安機關提供的涉案微信賬號沒有超過上萬元的單筆資金往來,入賬金額只體現毒品零包交易金額的流水。“我是正經生意人,從事貨車買賣中介工作,賬戶收支情況是自己日常收支的真實體現。”劉某某在檢察官訊問時說。
檢察官經仔細詢問劉某某后發現,原來劉某某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是另外一個微信賬號,與涉案微信賬號注冊使用的身份及電話號碼均不同。通過認真審核涉案微信賬號的使用情況,發現該賬戶近1年時間內,持續轉賬入賬次數上千次,收入流水合計人民幣百萬余元。為嚴把證據審核,深入犯罪線索挖掘,辦案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涉案微信賬號的真實所有人,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對能夠證明劉某某主觀故意、行為手段、相關賬戶資金來源和去向等的重要證據進行深挖徹查。經查,該涉案微信賬號實際所有人為嚴某某,其與劉某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因盜竊罪被判入獄服刑,至劉某某被查獲時仍在服刑期。嚴某某入獄后,其手機號和微信號實際使用人為劉某某,進行毒品交易時,劉某某均使用嚴某某的微信賬戶與吸毒人員進行聯系并收取贓款。
公安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后,于2022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通過進一步梳理該涉案微信賬戶資金入賬情況,并與查實的販賣毒品線下交易記錄相對應,最終確定29筆接收毒資找到直接購毒人員,有證據證明為接收毒資款,合計金額21475元,其余收入流水無法找到直接購毒人員。因此100萬元毒資具有高度蓋然性,且劉某某對該資金不能提供合法性來源,雖然未找到直接購毒人員,但在量刑時會予以考慮。
“‘自洗錢’作為上游毒品犯罪本犯延伸實施的犯罪行為,往往會體現出比‘他洗錢’更強的主觀惡性和行為隱蔽性。”。辦案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后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客觀上實施了有預謀地使用他人微信賬號接收販毒贓款,通過轉賬、消費等方式來回轉移資金的行為,主觀上有向司法機關掩飾隱瞞資金非法性質、逃避查處的犯罪故意,屬于“自洗錢”行為,符合洗錢罪的主客觀構成要素,依法應當進行追訴。
2022年12月26日,檢察機關以劉某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對該案提起公訴,最終獲法院判決支持,以洗錢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