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信息時報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包括依法嚴懲通過“數字貨幣”實施非法集資、偽造事故實施保險詐騙、拆分非法集資款進行“自洗錢”、利用內幕信息實施非法交易、惡意套現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各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服務保障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共審結一審金融犯罪刑事案件516件,同比下降7.53%,金融犯罪呈下降趨勢。
典型案例
1 以“數字貨幣”投資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2019年5月起,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過舉辦投資宣講會以及在微信群發布宣傳信息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虛構的EOS幣、GBFA社區幣、GBFA生態幣和CNCC幣付寶等數字貨幣有高額靜態收益、發展下線有直推獎和管理獎等事實,利誘社會公眾通過線下向其轉賬的方式參與“數字貨幣”投資。至案發時,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資致使投資人損失近500萬元。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
本案是利用“數字貨幣”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數字貨幣是虛擬貨幣,產生并存在于計算機網絡。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國家明確禁止交易平臺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否則將以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予以懲處。本案被告人以投資數字貨幣為名誘騙公眾投資,不僅嚴重侵害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權,而且嚴重擾亂我國的貨幣管理和金融監管秩序。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對其予以懲處,不僅表明堅決維護金融安全與秩序的鮮明態度,還警示社會公眾投資“數字貨幣”業務具有違法性,謹防被騙。
2 拆分、混同非法集資款項實施“自洗錢”犯罪
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虛假宣稱其公司是央企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全資控股的四級子公司,違規備案登記,將融資產品包裝成《中儲應收賬款融資計劃資產收益權產品》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收益率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融資款第三期1030萬元到賬后,王某指示他人將款項進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個公司賬戶之間流轉,最終分多筆匯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賬戶。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王某為掩飾、隱瞞非法吸收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王某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本案是自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自洗錢”是指犯罪人員為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活動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自行參與實施的洗錢犯罪行為。“自洗錢”行為擾亂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2021年3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單獨規定為犯罪,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人將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進行拆分、混同、頻繁轉賬,致使偵查機關難以查處,應以洗錢罪定罪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行為,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