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破解掛名買賣房產、隱名購買銀行股權懸疑,檢察機關追根溯源自行補充偵查,鎖定資金源自集資詐騙款,讓洗錢犯罪無處遁形。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檢察院持續兩年跟蹤監督、成功追訴的被告人王金某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判決生效。
向群眾吸納資金1.2億元
2013年12月4日,王某使用母親的身份信息在北京注冊成立了一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投資公司),招聘專業團隊負責放貸。之后他回到家鄉唐山攬儲,并先后在唐山市區及周邊縣區成立五家分公司,任命姐姐王金某、妻子李某為分公司經理,負責吸收存款。至2019年12月底公司“暴雷”,他們共向1000多名群眾吸納資金1.2億余元,造成損失4760余萬元。
2020年1月1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以投資公司唐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王某立案偵查,8月12日,王某到案后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2021年6月4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除李某外,王某和王金某也分別參與了分公司的非法集資活動。大家經分析認為,投資公司負責放貸,五家分公司專門吸款,這些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都是王某,王某的犯罪事實不應局限于案發地的分公司。為此,檢察官提出詳細意見,引導偵查人員調查偵查,最終,涉案金額由起初的4760余萬元增加到1.2億余元。
2021年6月11日,路南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準逮捕李某,并向公安機關下達了追捕王某、王金某的法律意見書,要求上網追逃二人。7月31日,王某在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一家旅館落網,被當地公安機關移送至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同年8月10日,王金某迫于壓力主動投案。9月3日,經檢察機關批準,王某、王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因王某堅稱投資人的投資款已被其對外放貸無法收回,且賬簿沒有查扣到,公安機關難以查清資金去向。2021年9月10日,公安機關以王某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一波三折還原真相
“我們舉報王某在某縣村鎮銀行有股份……”辦案檢察官接到投資人舉報。根據投資人提供的線索,該院梳理列明詳盡的補充偵查提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結果收到的反饋是“并未發現王某在某縣村鎮銀行有股份”。這是怎么回事?
“王某被抓后,王金某賣了一套房,那可是市中心的高檔樓盤,錢去哪里了?分明是他們一家子合伙洗錢……”面對投資人的疑惑和懷疑,該院決定根據投資人提供的線索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序。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王金某交代說:“2015年3月,我弟弟王某出資122萬多元以我和我丈夫的名義在唐山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他用自己的錢交了首付款49萬元,用我的銀行卡辦理了73萬元的商貸。我的銀行卡平時都是由弟弟拿著,每月的房貸也是他負責還。”
“那你為何突然要賣房?”
“弟弟被抓后,我就躲了起來。2020年8月13日,他取保出來后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以315萬元將房子賣給了田某,我就是配合過戶,除了提前還房貸尾款65萬多元外,其余的房款都被我弟弟拿走了。”王金某說她只是掛了個名,不清楚購房款的來源。
辦案檢察官從相關部門調取的書證初步印證了王金某的部分說法。在走訪買家田某時,田某以為自己買到了“問題房”,取證工作遭遇了閉門羹。
“賣房子的過程是怎么走賬的?事關資金的去向和評價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必須弄清楚。”該院檢察長郭曉輝明確了下一步補查重點。
在社區民警陪同下,辦案檢察官再次登門向田某了解情況,最終取得了房屋買賣合同、匯款流水、交易溝通細節等重要證據,發現315萬元賣房款中有幾筆大額錢款轉到了案外人張某的銀行卡上。
經查,張某與王某是生意伙伴,王某借用他的銀行卡收到房款后,讓張某簽了份某塑材公司將持有的某縣村鎮銀行5%的股份轉讓給張某的協議,并讓張某打款200萬元給這家公司的老板許某。但檢察官在某縣村鎮銀行股東花名冊中沒找到張某。經查發現,許某公司持有的股權是從高某處花150萬元購買來的,但銀行股東名錄變更程序還未完成,所以接到群眾舉報后未查到王某持有該銀行股份。據此,檢察機關迅速通知警方查封高某在某縣村鎮銀行5%的股權。
依法追訴洗錢罪
王金某在眾多投資人的指認下,只承認自己參與了分公司的非法集資活動,但對于幫助王某買賣房子轉移贓款的事緘默不語。
“你看看這些銀行短信……”
“我弟弟手里拿著百十張別人的銀行卡倒騰錢,他授意我辦了5張,因需要實名認證,預留的手機號碼是我的,可是還房貸的那張銀行卡也是他在用。”
從海量的銀行流水中,檢察官發現王金某的銀行卡有從第三方公司轉來的大筆資金,而這些錢正是王某轉移的部分投資款,從王金某手機里提取的驗證碼和轉賬提醒,佐證了她是知道錢款的來源和去向的。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以P2P網絡居間借貸名義,向投資人承諾無風險高息,跟委托的兩家第三方平臺公司協議收款后,指令第三方公司違規形成資金池,將集資款轉移到自己控制的銀行卡內取現或他用,邊吸收資金邊轉移資金,只有約7%的集資款用于放貸,且案發前王某將賬簿銷毀,不歸還投資人損失款,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投資公司實為集資詐騙。
2022年11月8日,該院在指控王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礎上,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罪,并改變定性,以王某涉嫌集資詐騙罪變更起訴。
庭審中,針對王金某稱自己不知道購房款性質的辯解,公訴人出示大量證據,證實了王金某共同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又提供自己的銀行卡配合王某接收投資款及向外放貸,付房款時亦在使用涉案銀行卡,并邀請審計人員出庭,展示了涉案銀行卡的資金流向圖。公訴人指出,在王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立案的情況下,王金某仍協助弟弟出售本應作為贓物查扣的房產,房款交給王某后被隱匿,依法構成洗錢罪。
今年5月24日,法院以洗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后,王金某提出上訴。近日,唐山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