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近日,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的意見》(下稱《意見》),就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中切實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以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全面推進打擊治理洗錢犯罪。
《意見》要求,各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自覺把貪污賄賂犯罪中反洗錢工作置于維護國家安全大局中統籌把握,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既要有效調查上游貪污賄賂犯罪,又重視洗錢犯罪辦理,貫徹貪污賄賂犯罪與洗錢罪“一案雙查”機制,同步審查貪污賄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轉移過程。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三機關職責。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結合追贓挽損工作,查明涉案財物的權屬、來源、去向、收益以及與違法犯罪事實的關系等情況。發現涉案人員涉嫌“自洗錢”犯罪的,應當及時收集固定“自洗錢”犯罪相關證據,并將“自洗錢”犯罪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自洗錢”犯罪事實已經查明且確有必要時,也可以將“自洗錢”犯罪事實列入起訴意見書相應職務犯罪事實中敘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發現涉案人員涉嫌“他洗錢”的,應當及時將洗錢犯罪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各種洗錢和地下錢莊犯罪,摧毀源頭性犯罪組織和職業化犯罪團伙,阻斷非法資金流轉通道,切實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發現可疑線索應當追蹤相關資金來源和去向,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查明洗錢犯罪相關事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中發現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或者涉嫌相關職務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其中涉及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可以同時通報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洗錢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在提前介入、審查起訴貪污賄賂案件中,應當同步審查是否存在洗錢犯罪線索。經審查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建議監察機關統籌處置,或者將洗錢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通報監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發現遺漏認定洗錢犯罪,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經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同級公安機關意見后,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與貪污賄賂犯罪一并提起公訴。
《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案件會商、信息共享機制。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可以就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會商,依法精準打擊洗錢犯罪。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大數據等技術逐步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實現案件的網上辦理、流轉。加強洗錢工作重要數據和情況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業務信息、簡報、通報、重大案件、工作舉措等共享交換機制。推動建立涉洗錢犯罪案件銀行賬戶交易、第三方支付、數字人民幣交易快速查詢通道,服務支撐基層執法辦案。
《意見》提出要強化協同作戰機制。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洗錢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介入、強化協作配合等方式,就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對社會關注的重大、疑難、復雜、敏感案件,上級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聯合掛牌督辦。承辦案件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督辦要求,做好案件辦理工作,在案件辦理關鍵節點和取得重大進展時應及時報告。
《意見》提出要深化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做好辦案“后半篇文章”。在辦理洗錢犯罪及相關上游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存在管理漏洞和風險隱患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通報情況,從組織領導、制度機制、方法舉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議,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綜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