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楚天都市報
“猛男”數次偷越國(邊)境至緬甸,串通境外人員“偷運”他人到緬甸,為境外犯罪團伙“跑分”洗錢9700余萬元人民幣,跨境電詐只騙外國人……
8月24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全省各級法院近期審理多起涉非法越境、電信詐騙等相關案件,依法判決多人有期徒刑。法官提醒,緬北并非致富天堂,境外不是法外之地,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小伙發財心切八次非法越境
境外打工年入百萬不是夢?奉行工作要“剛”、生活要“猛”的小伙張某,不惜數次偷越國(邊)境至緬甸,開啟了一場“孤注一擲”和“狂飆”的命運之旅。
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通報,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為掙錢,不顧親朋勸解,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采取坐飛機、火車的方式,從宜昌到昆明,再從昆明輾轉瑞麗、芒市等地,入夜后冒著毒蟲、毒蛇叮咬的風險,前后八次翻山越嶺泅水偷越國(邊)境至緬甸。后張某再次乘坐飛機到昆明時,因出行異常,被昆明機場公安查獲。張某因出行受阻返回宜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偷渡國(邊)境的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但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法院故依法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除了自己非法越境,還有不法分子和境外人員串通,組織多人偷越國(邊)境賺錢。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通報,2018年9月,譚某串通境外人員“霞姐”(身份未核實)組織夏某等4人偷越國(邊)境至緬甸小勐拉。同年12月,譚某串通境外人員“霞姐”組織聶某等5人偷越國(邊)境至緬甸小勐拉。譚某合計從中獲利3240元。2022年1月,被告人譚某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審理過程中,譚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和預繳罰金3000元。
荊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處罰。根據譚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判決:被告人譚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已繳納);被告人譚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324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兩個月“跑分”洗錢9700余萬元
“足不出戶,動動手指就能賺錢。”“只要幫我去銀行取現金,用銀行卡幫我轉賬刷刷流水,我給你抽成。”這就是常見的“跑分”行為,可能構成掩隱罪或幫信罪,將受到法律懲處。
恩施州來鳳縣法院通報,2021年12月,鄭某某、李某某、向某、劉某元(另案處理)等人約定收購、收集銀行卡四件套后,將配套賬號通過“飛機”軟件(telegram)群提供給上線,接受境外人員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資金,再從“飛機”群接收的指令、銀行卡賬號,用手機銀行、支付寶等將錢轉出,然后按資金流水比例(0.5%-0.7%)以日結、周結方式約定平分提成(俗稱跑分)。
經調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該團伙為境外犯罪團伙“跑分”洗錢總流水共計人民幣9700余萬元,團伙成員共獲利28萬余元。2022年2月,鄭某某、向某、李某某、張某某均被抓獲歸案,2022年3月21日,劉某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0年10月,向某受田某平(另案處理)邀約與陳某龍(另案處理)、段某(另案處理)到緬甸賺錢,向某隨后邀約劉某元(另案處理)同去。以上人員先是從各地趕到貴州貴陽市會合,然后乘飛機到達云南昆明,再轉機到云南瀾滄,由蛇頭駕車送至邊境一山邊,在蛇頭帶領下步行30小時左右到達緬甸。2020年12月16日,向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來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鄭某某、李某某涉嫌犯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以下簡稱掩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某涉嫌犯掩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偷越國(邊)境罪,張某某、劉某國犯掩隱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來鳳縣法院提起公訴。
來鳳縣法院經審理,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退贓情況等,分別判處鄭某某、向某等一年十個月至三年七個月有期徒刑,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該案被告人鄭某某等5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電詐外國人也要依法嚴辦
“為什么選擇外國人作為詐騙目標?”“因為中國人不騙中國人。”
近日,宜昌市當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跨境電詐案,當問到為什么選擇外國人作為詐騙及引流獲利的目標時,被告人覃某某以“中國人不騙中國人”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最終仍將被判刑。
8月11日,當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覃某某等17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共同商議為針對墨西哥等外國居民進行“刷單詐騙”的上游犯罪團伙“吸粉引流”。為更好地招募人員,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共同出資成立公司,招聘被告人蔡某某等12人分別擔任運營員、話務員、業務員。業務員負責在“飛機”軟件上尋找需要“引流”服務的上游詐騙團伙。運營員負責在Facebook平臺上投放“從事兼職賺錢”等虛假招聘廣告,吸引有兼職意向的外國人瀏覽招聘廣告,添加為話務員“WhatsApp”賬號。話務員負責虛構外國人身份,冒充兼職客服,用話術引導被害人添加上游詐騙團伙的“WhatsApp”賬號,以此為上游詐騙團伙“引流”。截至案發,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獲利流水高達358.7515萬元。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認為已經掌握上游團伙的詐騙手法,商議自行實施詐騙。三人購買境外虛假“刷單”網站鏈接,邀約被告人李某某等二人,使用固定話術引導被害人在刷單平臺上完成低額度刷單任務并給其成功提現,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進行高額度刷單任務,并將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度刷單資金據為己有。
法官介紹,覃某某等人心存僥幸,認為跨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即使被害人發現被騙,也很難到境內報案,能借此逃避刑事處罰。但該行為仍屬于跨境電信詐騙,仍然要嚴辦。
法官提醒,刷單返利類詐騙、貸款類詐騙、“殺豬盤”詐騙、冒充客服類詐騙等層出不窮,跨境詐騙、集團詐騙手段多樣。要克服貪利思想、不要盲目輕信,對虛假致富信息多一些了解和分辨,對陌生電話和信息多一些印證和核查,才能守住我們的錢袋子、護好幸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