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核查,浙江證監局發現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4項問題。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基金產品準入審核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和《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未及時向浙江證監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違反了《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