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這個周末,浙江證監局“一口氣”對外發布多份基金銷售違規罰單。
7月21日,浙江證監局網站顯示,包括杭州銀行、溫州銀行被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同花順基金、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行則被監管出局警示函。
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銷售機構因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開出罰單。從處罰內容看,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宣傳預期收益等問題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
多位業內人士呼吁,基金代銷機構應加強內控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合規展業經營。
同花順基金違規宣傳預期收益
部分獨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則在基金宣傳上打起了“擦邊球”。
浙江證監局通報,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旗下部分產品存在宣傳預期收益的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同花順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表示,同花順基金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內控合規管理,規范銷售行為,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溫州銀行也被責令改正
除了杭州銀行,另一家城商行也因基金銷售違規問題受到監管關注。
同日,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溫州銀行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部分基金業務監察稽核崗人員、基金產品準入審核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十條第四項等規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上年度監察稽核報告,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采用問卷方式了解投資者信息,未涵蓋其收入來源和數額,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六條第二項等規定。
四、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三十條等規定。
五、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浙江證監局局決定對溫州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杭州銀行違反多項基金銷售規定
非貨基金保有規模超過400億元的杭州銀行近日因多項基金銷售違規問題觸碰監管“紅線”。
7月21日,浙江證監局下發《關于對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通報中列舉了杭州銀行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多項問題: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部分基金銷售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等規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上年度監察稽核報告,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未建立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制度,未及時向我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和《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的規定。
?四、采用問卷方式了解投資者信息,未涵蓋其收入來源、投資相關的學習和工作經歷,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證監會令第177號等規定。
五、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條的規定。
?六、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等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杭州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溫州甌海農商行也被出局警示函
除了城商行、獨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之外,部分農商行也在此次基金銷售違規處罰的名單之列。
在浙江證監局發布了一份《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列舉該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基金產品準入審核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等規定。
二、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未及時向我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違反了《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溫州甌海農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應樹立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營銷理念
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以來已有10家以上基金銷售機構因違規問題遭到監管處罰。除無證上崗之外,風控缺失、違反銷售適當性規定等都是監管關注的重點。
監管也一直從多個角度引導基金銷售機構穩健發展。在此前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提到,引導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牢固樹立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營銷理念,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踐行“逆向銷售”,積極拓展持續營銷,創新投資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督促銷售機構持續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切實改變“重首發、輕持營”的現象,嚴禁短期激勵行為,加大對基金定投等長期投資行為的激勵安排,將銷售保有規模、投資者長期收益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也從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同時還對基金公司的宣傳推介材料做出了嚴格要求。
《辦法》指出,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強”“唯一”,以及 “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