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袁野(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7月7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同時在官方網站發布了《金融管理部門善始善終推進平臺企業金融業務整改著力提升平臺企業常態化金融監管水平》新聞稿以及具體的處罰信息。
金融管理部門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螞蟻集團及旗下機構處以罰款(含沒收違法所得)71.23億元,對騰訊旗下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9.93億元(含沒收違法所得)。兩家企業的時任高管獲行政處罰。
上述“天價”處罰行動,由中國一行一局一會聯合發出,這在過往中國金融監管史上極為罕見。此次處罰體現了金融監管部門怎樣的監管取向?如何看待防范風險和鼓勵創新之間的關系?
處罰依法依規,體現“過罰相當,同過同罰”
此次處罰對螞蟻集團及旗下機構、相關控股股東、負責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計處以罰款(含沒收違法所得)超71億元,對騰訊集團旗下財付通及負責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計處以罰款(含沒收違法所得)近30億元,這樣的處罰金額相較于兩家超級金額平臺企業的規模和盈利能力而言微不足道,卻是我國金融監管史上數一數二的天價罰單,足以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本身和其他金融市場主體起到震懾作用。
過去,金融領域野蠻生長亂象叢生,金融消費者利益嚴重受損,市場競爭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其原因之一在于金融監管立法過罰匹配不當,金融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例如,若適用單一罰款制,《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200萬元,《反洗錢法》對合規性違規問題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萬元,對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0萬元。
但此次針對螞蟻金服、騰訊的處罰采取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并處制,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合理計算“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又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處罰款,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同時,此次處罰對象除了螞蟻金服、騰訊兩家金融平臺企業外,還包括郵儲銀行、平安銀行、人保財險,被處罰行為大多涉及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違規參與銀行保險機構業務活動等,說明此次處罰并非是“槍打出頭鳥”式的專門性、運動型監管執法,而是“一視同仁”對各種所有制形式、從事各種金融業務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執法檢查,體現“同過同罰”的原則。
平臺企業金融監管轉入多元協同、常態治理
應當注意的是,平臺在聚合生產要素拓展產品和服務時,不存在傳統企業所面臨的空間限制,平臺聚合生產要素拓展產品和服務的成本,也要比傳統企業的成本低很多。這種超常的范圍經濟效應使得平臺多元化跨行業經營變得更加容易,多元化程度越高,其范圍經濟效應也就越大,金融領域資本無序擴張在所難免,直到遇到強有力的監管才可能停止。
正因為金融領域平臺資本的無序擴張,使得金融平臺企業涉及金融業務范圍廣,交叉部分多且復雜程度高,傳統監管自上而下分部門單一的線性監管,高度依附于科層結構的線性監管,使得政策與科層組織之間產生摩擦,且監管機構之間形成監管割裂,降低了政策的執行力和監管效能。
因此,自開始實施對平臺企業的整改以來,始終是多個金融管理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從每次聯合約談金融管理部門的多元列席,到對強化金融領域監管旗幟鮮明的先后表態,再到此次三大金融管理部門同時公布天價“罰單”,現在的金融監管并非單純依靠某一監管部門實現。
與此同時,金融管理部門在聯合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目前平臺企業金融業務存在的大部分突出問題已完成整改。金融管理部門工作重點從推動平臺企業金融業務的集中整改轉入常態化監管。”
可見監管部門也意識到,過去政策主導的運動式監管增加了被監管對象的不適應性和抵觸情緒,監管本身的不確定性也被放大,監管的程序公正性以及決策透明度、民主性、合理性均遭到質疑,共同作用的結果就是市場預期降低,提高了監管成本且監管效果欠佳。應急性監管容易偏離法治軌道,必須回歸法治軌道,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應急性監管向常態化監管轉型。
堅持防范金融風險與推動金融創新并重
如果不太關注財經新聞的朋友看見螞蟻集團收到如此天價的罰單會感到驚訝,但實際上,過去幾年無論是上市風波還是飽受爭議的“相互保”被關停,螞蟻集團一直處于接受調查和整改階段。金融監管部門的態度,從來并非是一味放任的鼓勵創新,也不是“因噎廢食”式的一刀切式監管,而是在防范金融風險與推動金融創新并重之間探索監管能力提升與監管體系重塑。盡管此次開出金融領域“天價”罰單,也并不意味著監管部門扭轉了上述監管思維與監管理念。
承前所述,此次處罰金額如此之高,主要是因為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適用了“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并處的條款,對于螞蟻金服、騰訊這樣的超級平臺企業,其市場占有率高、業務規模大、用戶數量多,自然在違法所得的計算結果上會高于其他企業。而金融管理部門也在新聞稿中明確表示,堅持“兩個毫不動搖”,落實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金融政策措施,支持、鼓勵平臺企業持續提升金融普惠性,推動科技金融創新,增強國際金融競爭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
事實上,作為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深入融合的衍生品,互聯網金融在實現便捷支付、資金融通、信息中介服務等方面確實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和優勢。但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新型金融業務本身也是法律制度不完備條件下的產物,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審慎放松規制與再加強規制并存本就是世界各國政府一致認同的規制理念。
為此,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平臺企業而言,監管部門的態度應當正視其在產生和發展中法律不完備的現實條件,避免過度壓制,建立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構建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體系。
而對于平臺企業自身而言,也應意識到擁抱監管才能行穩致遠,只有合法依規框架下的創新才能充分其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競爭中的綜合競爭力。
惟有監管部門監管與平臺企業合規協同,才能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成為既具有中國特色又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具有競爭優勢的新金融業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