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最近浙江寧波出現了一個“雙向奔赴”的相互難為,一名男子到某銀行取錢2.5萬,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取款用途,該男子轉為要求一次就取一元,以規避銀行對取款用途的問詢,結果直接把柜員委屈哭了。盡管最終事情得到妥善處理,但這個事情暴露出一個嚴肅的問題:我的銀行賬戶,誰來做主?
銀行問詢客戶取款用途,究竟如何定義和評判,不是一個簡單的例行職責就足以解釋的。因為客戶的取款用途,牽涉到客戶財產處置權、使用權甚至剩余索取權等的自主權限問題。
2022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個人辦理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等業務,將會經過核實身份信息、核實資金來源及核實資金用途等三步驟。
在這個事件中,該銀行對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現金存取,也要求向儲戶核實用途,本身就不合規。
其實,更值得慎思的是,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可以有多種渠道和方式,全金融鏈條了解和掌握個人和單位的資金使用用途,不能只有要求客戶口頭申報用途這一種路徑。而且,客戶提供其資金使用用途,如何確定其在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和權利關系?這個是必須清晰厘定的,如果是客戶的一項可選擇的權利,那么要賦予客戶拒絕的自由,如果是義務則需要合理排除自由悖逆,即,履行義務要以對合法權利的最小化干擾原則。這意味著商業銀行在履行《反洗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時,能通過其他方式達到同樣效果的,盡量不要干擾客戶的合法權利。
客戶在銀行的存取款,商業銀行需要做的是核實和保護其身份信息,避免冒名頂替,至于商業銀行要承擔核實客戶資金來源,及核實取款用途等義務,應當堅持“非必要不提倡”的原則,現實中這些可能更多的是走形式,因為商業銀行沒有能力和權限有效核實客戶的資金來源,也不可能有效跟蹤到客戶的取款用途,即,用戶提供的取款用途是否是真話,商業銀行沒法評判。說得直白一些,這樣的詢問取款用途是不是在搞“形式主義”應付上級?
即便有保護客戶免受電信詐騙等功效,也不是問詢客戶資金用途等就可以解答的,還需銀行完善系統安全,完善24小時內可追溯的系統等,這在一些第三方支付中已可以做到。
當然,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核實客戶身份資源和交易記錄等,確實有助于提高反洗錢等的效率,為此需要本著對客戶的最少干擾原則實施反洗錢措施。
這是因為,銀行客戶承擔的反洗錢等義務,勢必以客戶讓渡合法權益為代價,唯有采取最小干擾原則,才能有效避免其對經濟社會秩序帶來的不利影響。要知道絕大多數客戶反感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取款使用用途等,主要緣于覺得這種做法給人以被當作壞人被盯上的無助感和屈辱感,因此在技術處理上,能通過數字技術手段追溯的還是要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目標,盡量不要以直接冒昧的方式加劇客戶的不適。
此外,一些商業銀行變本加厲地跟蹤取款5萬元以下客戶的資金使用用途,其實很大程度上不單是反洗錢,更多還是存在著自己的小心思,即借助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人為抬高資金跨行流動的成本,避免存款流失,而事實上流動性管理是商業銀行的本職工作,不在流動性管理上下力氣改革,而將資金存取的轉換成本轉嫁給客戶,其實是一種舍本逐末,這會降低客戶的忠誠度,增加銀行的運營成本。
同時,作為監管部門,涉及到影響人們合法權利的行為,需要以護航人們完整產權和隱私權為前提,能通過技術手段和交叉印證等解決的,盡量不要直接以人們有“配合的義務”來進行行政強制,在反洗錢等行為下,唯有充分尊重居民和企業的合法權利,才能獲得他們的有效配合,才能真正獲得有價值的信心,這樣才能增強居民和企業的安全感,才能激發經濟社會的內生活力。
總之,金融機構對客戶開展反洗錢調查,關鍵還是要把握一個度,這個度就是在技術和策略上多營造合作場景,少用行政強制。唯有如此,才能實現雙贏,既贏得人們對反洗錢的尊重,又可避免一線人員與客戶陷入沖突,背棄其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