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幫人轉賬匯款,輕松日入千元。”看到這樣的兼職,你會心動嗎?用自己的銀行賬戶為他人虛擬貨幣交易轉賬匯款可行嗎?千萬別犯糊涂,這極有可能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結果不僅要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進行罰款處理。
投資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歡迎來到21世紀經濟報道推出《投教121》欄目,本期將帶大家一起了解關于虛擬貨幣的那些事,別迷迷糊糊犯了錯。下面,我們言歸正傳:
過去十多年時間里,虛擬貨幣帶來的巨大財富效應吸引了眾多民眾參與其中,也因此滋生了大量犯罪。通過梳理2022年相關裁判文書,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網絡安全公安部重點實驗室及歐科云鏈研究院發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和詐騙罪是最主要的三種犯罪案由,合計占比超過75%。
歐科云鏈研究院研究員蔣照生表示,虛擬貨幣犯罪是數字經濟時代出現的新型犯罪類型。與其他犯罪類型相比,虛擬貨幣犯罪呈現出了一些新的特點。面對虛擬貨幣犯罪,傳統偵破手段往往難以應對,而需要借助更多新技術手段。比如采用嵌入監管,通過植入技術手段主動收集和分析區塊鏈網絡中的重要數據,可以厘清犯罪資金的來源及去向。技術創新既是數字經濟發展之“矛”,也能成為守護數字安全的“盾”。
幫人收款就能賺“好處費”?
今年,耿某在網上找了一個所謂“虛擬貨幣交易”的兼職,其實就是幫電信詐騙團伙收款、取現、打款,從中掙取“好處費”。耿某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他找來兩個朋友,許以一定的費用,借用他們的銀行賬戶為電詐團伙收款。
2022年3月中旬,石家莊市裕華公安分局裕興刑警中隊接到上級線索,王某名下的多張銀行卡近期資金流水異常,涉嫌“幫信”犯罪。3月13日,裕興刑警中隊辦案民警迅速出擊,在河北省辛集市將王某抓獲。經查,王某于2021年底因售賣銀行卡涉嫌“幫信”犯罪被處理過,沒想到他仍不知悔改。今年2月份,王某又按照朋友耿某的要求,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幫耿某收款、取現等,以此換取每次兩三百元的“辛苦費”。一個來月的時間,王某累計獲利近萬元。
根據王某指認,辦案民警于3月21日將其“上線”耿某抓獲歸案。經訊問,耿某對伙同王某、王某某等人為電信詐騙團伙提供“洗錢”服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耿某交代,他是在今年2月份時通過一款網絡軟件看到有人招收“兼職”,宣稱“輕松日入千元”。心動了的耿某加了對方好友后得知,實際的工作就是使用銀行賬戶接收對方的匯款,然而取現,再轉賬到對方提供的新賬戶里。耿某心里明白,這其實就是“洗錢”,對方很可能就是電信詐騙團伙成員。
雖然知道這是犯罪,可為了每次兩三千元的“好處費”,耿某覺得值得冒險。為了降低風險,耿某找來朋友王某、王某某,使用他們的銀行賬戶接收“上線”匯來的款項,并由王某等人出面取現,而后存入耿某的銀行賬戶,耿某扣除“好處費”后,再將剩余款項轉賬給“上線”。
截至案發,耿某等人銀行賬戶內涉案資金流水達七百余萬元。目前,耿某等人因涉嫌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已被裕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嫌疑人正在追捕中,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何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確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耿某最終將面臨著怎樣的處罰,從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可以窺得一二。
2021年4月,李某輝開辦一工作室,并在某軟件平臺上注冊為虛擬貨幣商家,綁定自己的銀行卡,通過所謂“低買高賣”虛擬幣的方式賺取差價。同時,召集李某遠等人用自己的銀行卡收取買幣的錢,然后轉移到李某輝的銀行卡中。2021年4月至6月期間,李某遠的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李某輝的四張銀行卡單向流入金額均在三十萬元以上。被害人陳某等5人被詐騙的9190元先后通過李某遠、李某輝的銀行卡被轉移。李某輝、李某遠共獲得違法所得13400元,兩人均分。
法院認為,李某輝、李某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終,法院認定李某輝、李某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3000元。此外,李某輝、李某遠各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67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虛擬貨幣犯罪的七大特征
近年來,我國虛擬貨幣犯罪數量逐年遞增,給社會安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網絡安全公安部重點實驗室及歐科云鏈研究院統計數據,洗錢、詐騙、傳銷、賭博是2022年最常見的四種虛擬貨幣犯罪形式:54.72%的虛擬貨幣犯罪與洗錢相關,21.13%與詐騙相關,賭博、傳銷類案件占比也均在6%上下。
蔣照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究其根本屬于下游犯罪范疇,無法獨立于它所服務的上游犯罪獨立存在,而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所服務的上游犯罪具有明顯的集中性,即90%為傳銷詐騙類和賭博類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虛擬貨幣犯罪是數字經濟時代出現的新型犯罪類型。與其他犯罪類型相比,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網絡安全公安部重點實驗室及歐科云鏈研究院認為當前虛擬貨幣犯罪呈現以下七點特征,即作案手法專業化、犯罪活動隱蔽化、犯罪團伙規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涉案金額大額化、涉眾型特征明顯、跨區域特征典型。
作案手法專業化。不同于傳統犯罪模式,涉虛擬貨幣犯罪大都基于區塊鏈網絡,通常會要求核心涉案人員具備足夠的數字金融知識和數字化實操能力。即便虛擬貨幣犯罪團伙中學歷以中專及以下為主,真正掌握關鍵技術的人可能并不多,但核心犯罪團伙在作案手法的技術專業度方面還是遠超其他傳統犯罪模式。
犯罪活動隱蔽化。涉虛擬貨幣類犯罪活動隱蔽性較高是內外多因素共同導致的。首先,在技術層面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支持全球24小時交易和兌換,具有較高自由度和便捷性,但由于其天然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征,使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追蹤和審查的難度提升。其次,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分子還會借助如混幣器、跨鏈交易和監管審查制度尚不完善的交易平臺等技術與工具,進一步提升犯罪活動的隱蔽性;同時,不少犯罪團伙還會打著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旗號實施犯罪活動,普通人難以察覺和辨別。
犯罪團伙規模化。隨著監管機構打擊力度持續提高,各類虛擬貨幣犯罪活動背后逐漸形成有組織、有預謀的規模化犯罪團伙。這些犯罪團伙往往層級嚴密、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并擺脫傳統互聯網犯罪“廣撒網式”的作案模式,犯罪流程更清晰、犯罪目標更明確,由此導致的影響和危害也更加顯著。
犯罪類型多元化。虛擬貨幣領域發展日新月異,與之有關的新型犯罪方式層出不窮、交織疊加。近年來不法分子頻繁以NFT、DeFi、GameFi、SocialFi等虛擬貨幣創新業態為載體,逐步衍生出各類新型犯罪模式,給相關偵破工作帶來巨大挑戰。同時,伴隨著虛擬貨幣監管體系的日趨完善,以及在同類案件處理方面的經驗積累,我國監管機構對涉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裁決能力也在穩步提升,此前很多難以判定的虛擬貨幣案件類型正在被解決。
涉案金額大額化。涉虛擬貨幣犯罪通常會基于互聯網社群快速傳播虛假信息,雖然可能單個受害者受損金額并不高,但借助社群的指數級傳播效應使得涉案金額會在短時間內迅速積累。以2022年為例,盡管涉虛擬貨幣案件數量有顯著下降,但平均涉案金額卻不降反升:據SAFEIS安全研究院統計,2021年我國虛擬貨幣犯罪平均涉案金額為364萬元,2022年上漲到2845萬元,漲幅超過681.59%。
涉眾型特征明顯。通常虛擬貨幣犯罪的涉案人員眾多,相關人員背景復雜,涉及金融、技術、財務、營銷等專業領域,盡管很多涉案人員自始至終可能都不知曉自己所從事的是非法活動;在受害人員方面,由于虛擬貨幣犯罪的專業性和隱蔽性,使得虛擬貨幣犯罪往往難以在早期被察覺,等到發現時往往一個案件可能已經牽扯成千上萬的受害者。
跨區域特征典型。虛擬貨幣犯罪多借助互聯網技術,在跨區域作案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加上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虛擬貨幣對監管態度存在巨大差異,也為虛擬貨幣犯罪跨區域作案提供了客觀環境。為了應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很多不法分子會將與虛擬貨幣犯罪相關的主體及核心工具安置在海外,但目標對象依舊瞄準國內民眾。這種趨勢在近兩年變得愈加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