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懷集縣人民法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9元換“100元”,這種“生財方式”是不是令人心動?可千萬別動這種歪心思,這種“賺錢方式”只會把自己送進牢房。
近日,懷集法院宣判了一宗涉及多人參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的系列案件,7名被告人結伙買賣433萬元假幣,最高獲刑十三年六個月,并分別處以罰金。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胡某發多次向曾某亮(在逃)以每張9元(幣種人民幣,下同)的價格購買面值100元的假幣后,再以每張12元、15元的價格分別出售給被告人盧某穩及鄧某來。被告人盧某穩購買假幣后又以每張19元、2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羅某、羅某海等人,從中賺取差價。
同一時期,盧某穩在與胡某發聯系好購買假幣的具體事宜后,12次安排被告人盧某德駕車、搭載被告人盧某賓前往茂名市電白區,將所購買的總面額合計約313萬元的假幣運輸至佛山、懷集等地,并向被告人胡某發支付價款合計381359元。
2022年4月25日、5月23日,被告人胡某發出售假幣給鄧某來,并讓被告人張某陪同送貨,被告人張某在明知胡某發出售假幣的情況下,仍一起前往懷集縣大崗鎮,將總面額60萬元的假幣出售給鄧某來。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盧某穩向被告人羅某強多次出售了總面額約4.3萬元假幣。2022年4月、5月,盧某賓分別將總面額5萬元、4.6萬元的假幣交給被告人盧某歡加工使假幣更加逼真。
2022年6月-7月,被告人胡某發、盧某穩、盧某德、盧某賓、張某、羅某、盧某歡陸續歸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發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額4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且為掩飾、隱瞞出售假幣犯罪所得,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364859元,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洗錢罪。被告人盧某穩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額37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且為掩飾、隱瞞出售假幣犯罪所得,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7600元,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洗錢罪。被告人張某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額1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出售、運輸假幣罪。被告人羅某強購買偽造的貨幣并使用,總面額4.3萬元,數額較大,構成購買假幣罪。被告人盧某歡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總面額9.6萬元,數額巨大,構成持有假幣罪。被告人盧某德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合計31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被告人盧某賓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合計322.6萬元,構成購買、運輸假幣罪。上述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到十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以二萬到二十三萬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