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原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某玉犯受賄罪、洗錢罪一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玉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玉相繼擔任陵水縣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和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此期間,李某玉利用負責主持局黨組及行政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執法制服采購、陵水市政維修工程、違法建筑拆違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999.5384萬元。
2021年3月某日,李某玉在陵水縣椰林鎮糖廠安置區附近收取謝某國10萬元后,將該10萬元中的9.87萬元存入其本人控制的鄒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中。2021年6月某日,李某玉在陵水縣機關幼兒園附近收取林某某100萬元后,將其中9萬元存入其本人控制的鄒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中,并將其中90萬元交給鄒某某,讓其開戶存入銀行。鄒某某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工商銀行陵水支行開戶,并將90萬元存入該賬戶中。
陵水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999.53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某玉利用他人銀行賬戶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108.8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玉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玉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玉已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