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衢江檢察
2021年12月,張某某因涉嫌幫助網絡信息犯罪被移送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監督效能,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確保案件質量。
不斷出現的“新同伙”
偵查機關認定,2021年2月中旬起,張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為他人網絡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賬服務,并從中獲利,涉案金額65萬余元。
“2021年1月,徐某帶我認識了廖某,廖某讓我去辦幾張銀行卡,通過銀行卡幫他們走下賬。”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張某某回答,“我按他們說的操作后沒過幾天廖某給了我700多元。后來廖某因為身體原因,把工作機給了徐某,讓徐某負責記賬,我主要負責操作手機看群消息。結果沒多久,徐某拿卡里的錢賭博,廖某發現后讓我接替徐某的工作。”
“廖某”“徐某”是為何人?在張某某的供述中不斷出現犯罪同伙的名字,讓人不經猜測此案件中參與犯罪的究竟有多少人?“當時除了我和徐某、廖某以外還有七個人。”張某某在供述中提到,從2021年2月底至3月期間廖某指派余某某負責每天的集合地點、接送、監督和發放提成,張某某、徐某負責記賬、看群消息(上家指令)、提供轉賬卡號組織他與徐某以及其余七名從犯人員,在衢江區各個地點通過手機軟件利用銀行卡、電話卡和綁定的微信、支付寶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資金轉賬幫助。
為何這些本該立案的“同伙們”未移送起訴?
立案偵查的“時空差”
檢察官王文勝從張某某的供述中發現“同伙”問題后,立刻聯系偵查機關調取了相應案情材料,經審查發現張某某所說的廖某、徐某等人是另外幾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前,徐某等人的案件就已經審結了。而廖某的起訴意見書只認定了廖某收購戚某某和阮某某銀行卡的事實,并未對廖某與張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證據和事實進行移送和認定,且廖某在審查起訴期間由于癌癥晚期已經死亡。”
原來在張某某的案件移送到衢江檢察院之前,偵查機關就已經移送過數個同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案件,但是每個案件都是由不同的派出單位偵查。
“我們從張某某的供訴中發現,這是一起以廖某為主犯,以從犯張某某、徐某、余某某為管理人員,多人參與的共同犯罪案件。而偵查機關將此共同犯罪案件拆成6個案件分別辦理,無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廖某、張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證據材料,致使廖某、張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實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王文勝介紹道。
得以補全的“新事實”
在確認案件為共同犯罪案件,進一步調查后發現,廖某從張某某、徐某等處收購30余張銀行卡、電話卡和綁定的微信、支付寶均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收入流水金額總計1478萬余元,其中被騙的資金共計296萬余元轉入上述銀行卡后轉走。
張某某到底從中獲利了多少?張某某說:“除了約定好的提成,記賬有另一筆收入,這個是廖某看心情的,并不固定。我一共收到七千余元,錢都被我花掉了,后來我朋友幫我退贓了。”張某某所說的情況也在轉賬記錄中得到了證實。
2022年11月10日,衢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要求偵查機關收集、調取了廖某、張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證據材料,對張某某共同犯罪涉案金額總計達1478萬余元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24日,衢江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