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以許某某、裴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牟取不法利益,幫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洗錢,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1.45億元。
“跑分”通常是指用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為他人代收款,再將錢轉到指定賬戶,是一種常見的洗錢行為。
2019年,福建安溪籍被告人許某某在柬埔寨從事廚師工作,期間結識了一名代號為“蛇”的犯罪分子。2021年2月,“蛇”與回國的許某某聯系,提出希望許某某能收一些銀行卡幫他“跑分”洗錢,按照金額的千分之四給許某某提成。
2021年3月,許某某伙同老鄉裴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設立“窩點”。許某某招聘其同鄉黃某某等6人負責轉賬工作,裴某某則招募管理李某某等10名賣卡人員(俗稱“卡娃”),前往江西南昌、貴州遵義等地為每人辦理了5-6張銀行卡,為“跑分”活動提供作案工具。
一切準備就緒后,許某某建立了一個工作群,然后通過工作群對接上家,將銀行卡賬號發到群里,然后根據上家的指示安排人員進行轉賬、統計結算利潤等等。工作期間,該團伙分為白班、夜班“兩班倒”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為境外犯罪團伙進行“跑分”。
經調查,2021年3月至4月,該團伙為國外犯罪團伙“跑分”洗錢總流水達人民幣1.45億余元,團伙成員共計獲利人民幣49.8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等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許某某、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退贓情況等,分別判處許某某、裴某某四年六個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黃某某等6名轉賬人員分別被判處兩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卡娃”李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跑分”等洗錢行為不僅涉及上述罪名,還可能成為上游犯罪分子犯罪活動的共犯。
近年來,“跑分”犯罪呈年輕化的趨勢,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輕人被不法分子拉攏誘惑,為其轉移贓款、跑分洗錢,最終使自己深陷囹圄。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因蠅頭小利便將銀行卡、電話卡等出售給他人,以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