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皖新聞
據宣州法院微信公號1月29日發布,近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安徽省機械化糧庫原主任陳某、原副主任汪某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洗錢罪一案。對被告人陳某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洗錢罪,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對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某、汪某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9月,安徽省糧食集團(國有獨資企業)出資注冊成立安徽省機械化糧庫(以下簡稱省機械化糧庫)。被告人陳某先后任省機械化糧庫副主任、主任。被告人汪某先后任省機械化糧庫主任助理兼經營部經理、副主任。
被告人陳某在省機械化糧庫任職期間,伙同被告人汪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索取他人財物50萬元,陳某個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2.8萬元,汪某個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82.2萬元。陳某合計受賄142.8萬元,其中陳個人分得100.8萬元;汪某合計受賄132.2萬元,其中汪個人分得93.2萬元。
2015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汪某違反規定與安徽省懷遠縣某糧油公司采取無商品實物、無貨權流轉的融資性合作經營模式,致使某糧油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回籠資金。為掩蓋資金未回籠事實,在陳某安排、汪某具體負責下,省機械化糧庫與某糧油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進行“資金輪轉”,截至2021年共造成省機械化糧庫4504.4萬元資金未能回籠。后汪某根據陳某安排通過降價銷售虛假庫存方式減少某糧油公司的部分欠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424.227萬元。
2018年至2020年期間,為掩飾、隱瞞受賄所得,被告人陳某將非法收受他人的43萬余元現金分四次交給其外甥,并指使外甥以其個人名義在銀行存款,后安排其購買股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汪某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陳某為掩飾、隱瞞受賄所得,將收受的43萬余元現金存入他人名下銀行賬戶,并轉換為有價證券,其行為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陳某、汪某具有的坦白、自首、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本案的依法辦理,有利于依法打擊糧食領域腐敗問題,彰顯了黨反腐敗、正風氣的決心,以司法利劍守護人民群眾的糧倉。同時,該案庭審中,省糧食集團、各級監察機關等均委派代表到庭觀摩,將“庭審現場”變為“警示課堂”,進一步筑牢廣大黨員干部嚴守紀律規矩,繃緊廉政之弦的思想防線,努力達到“審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