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12月21日,香港證監會譴責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國信香港”),表示其在處理客戶資產及提供客戶帳戶結單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并處以罰款280萬港元。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如果證券公司不當處置客戶資產,證券公司沒有落實相應的監控措施,未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未履行相關職責,很可能造成巨額財產面臨重大風險,損害客戶的財產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span>
不當處理客戶資產被罰百萬港元
經香港證監會調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間,國信香港為取得財務融通,將1009名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給某家銀行作為抵押品,而這1009名客戶的常設授權有效期已屆滿。同時,證監會還發現,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國信香港向930名客戶提供資料不完整和不正確的月結單。
國信香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及期貨規則》,兩罪并罰,決定處以罰款280萬港元。
香港證監會還表示在決定采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情況:國信香港就其違反《客戶證券規則》及《成交單據規則》的情況采取了補救行動,并主動向香港證監會作出匯報;上述事件看似是個別事件;并無證據顯示國信香港的監管違規行為令客戶蒙受損失;及國信香港與香港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及接受其調查結果和紀律行動。
據香港證監會官網,國信香港取得了證監會發牌的1、2、4、5號牌照,在香港市場從事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及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等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據天眼查顯示,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家以從事證券經紀、經銷商和證券發行公司為主的企業,參股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股權,參股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0.6%股權。
曾高管被禁業一年,被罰千萬港元
實際上,這已不是國信香港第一次被罰。早在2020年6月23日,香港證監會禁止國信香港前負責人員、董事兼交易部主管朱麗華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香港證監會表示,此次紀律行動源于早前就對國信香港在處理第三者存款時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而對其作出的處分,國信香港的違規可歸因于朱麗華沒有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及公司高管的職責。
公告顯示,國信香港有員工于2013年向高級管理層(包括朱麗華)提出,該公司對第三者存款的內部監控存在缺失。然而,朱麗華卻認為該事與她無關,亦沒有采取任何步驟來確保有關缺失已被糾正,使國信香港于關鍵時間內沒有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制定充分的內部監控措施。
此外,朱麗華不時從國信香港時任交收部主管收到第三者存款的紀錄。有記錄顯示,國信香港為其客戶處理了大量第三者存款,與其宣稱不鼓勵第三者存款的政策不相符。盡管國信香港所收取的第三者存款金額龐大,但朱麗華卻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亦沒有向其上級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上報相關事宜。
除對第三者存款所涉及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視而不見外,朱麗華身為開戶申請的批核人之一,也沒有確保國信香港職員遵從有關客戶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評估程序,即沒有按照國信香港的合規手冊所規定將有關過程記錄在案。
鑒于此,香港證監會認為,朱麗華的行為并不符合其作為持牌法團負責人員所須達到的標準。
香港證監會在對朱麗華的禁業公告中所提到的“國信香港的違規行為”,即國信香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在處理第三者存款時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2019年2月18日,香港證監會公告,譴責國信香港并罰款1520萬港元。
香港與內地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有何差異?
今年6月,香港證監會也對兩家券商進行處罰。6月15日,光大證券香港因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而被證監會譴責,并處以380萬港元罰款;同月,東航國際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因旗下兩只基金的投資經理未履行應盡職責,而被處以320萬港元罰款。
近期,香港證監會也發布針對從業者與機構的多條行業處罰。12月19日,香港證監會官網公布,禁止前中金香港員工孫一丁執業八個月,由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12月15日,香港證監會暫時吊銷華富嘉洛證券(現中國通海證券有限公司)前持牌代表鐘桐琇牌照,為期七個月,并對鐘處以罰款6萬港元。
然而,目前券商監管趨嚴,為何券商及其員工還屢踩合規紅線?付建對《華夏時報》表示,目前證券公司存在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不足,缺乏對合規的風險防控,證券從業人員合規意識薄弱、職業操守缺失等問題,從而導致違規行為層出不窮。除此之外當券商及其員工在衡量了潛在收益和違規成本之后,會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選擇,于是為了追求利益便鋌而走險,無視合規紅線。
目前,中國香港與內地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有何差異?付建介紹道,兩地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區別,內地的證券市場一般由《證券法》《公司》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香港一般由《公司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等進行規制。并且,兩者所適用的監管規章也存在區別;其次,兩者在監管方式也存在不同,監管主體的監管措施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信息披露方式、發行機制、交易機制等方面上。具體而言,香港證監會除了依照其法定的職責對證券市場予以監管外,一般不會干預市場的交易活動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于交易所內的交易活動、風險管理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事宜,悉數交由香港交易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