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漢臺法院
近日,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掩飾、隱瞞資金來源和性質,構成洗錢罪的被告人梁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0000元,并對被告人梁某的違法所得185000元及涉案借款人的資金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茍某某(已判決)、何某某(已判決)出資成立漢中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城東分公司,茍某某擔任負責人,被告人梁某經何某某介紹后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對外借貸業務。2015年至2019年期間,茍某某、何某某依托漢中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城東分公司,授意梁某以其個人名義將二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掩飾其來源和性質。梁某在明知茍某某、何某某長期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外所放貸款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以個人身份信息在三個銀行開設了銀行賬戶并辦理了銀行卡,待借款人同茍某某、何某某談妥借款事宜后,即按照二人安排,以個人名義同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并用個人名下銀行賬戶綁定的銀行卡進行轉賬、存現、提現、收取利息等操作。經司法會計鑒定,認定梁某名下使用的三個銀行賬戶中,交易支出流水單位和個人共計21948812.53元。被告人梁某在此期間領取工資18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協議,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21948812.53元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出借給借款人,為他人掩飾該款項的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構成洗錢罪。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未上訴。
該案系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首例洗錢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