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靈寶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25日,由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焦某超“自洗錢”案被法院依法判決,焦某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據悉,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三門峽市辦理的首例“自洗錢”案件。
2022年9月16日,靈寶市檢察院接到靈寶市公安局移送起訴的焦某超販賣毒品一案,在審查中,承辦檢察官發現,被告人焦某超在實施販賣毒品過程中,將收到的毒資轉移到其不知情的母親霍某珍支付寶賬號上,后提現并用于個人消費。承辦檢察官認為焦某超的行為不僅構成了販賣毒品罪,同時也構成了“自洗錢”犯罪,遂于2022年10月11日以販賣毒品罪和“自洗錢”犯罪依法向靈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 2022年5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焦某超與谷某林(已判決)電話聯系后,谷某林以每克1200元價格向焦某超購買毒品冰毒10克,雙方約定于次日上午在洛陽小浪底高速出口處取貨。當晚,谷某林向焦某超提供的霍某珍(焦某超母親)支付寶賬號上轉賬毒資11980元,被告人焦某超登錄霍某珍的支付寶將毒資提現至關聯的霍某珍建設銀行卡內,于2022年5月17日早上7時在鄭州一ATM機再提現取出,后將該錢款用于個人日常開銷。2022年5月17日9時許,被告人焦某超在洛陽小浪底高速出口外向谷某林交付毒品,后谷某林駕車返回至靈寶市川口鄉工業園區高速路口時被民警抓獲。民警從谷某林所駕駛的車中查獲疑似冰毒一包。經稱重,其凈重為9.63克。經鑒定,查獲的疑似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靈寶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焦某超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資金,將毒資轉移到自己毫不知情的母親賬戶內,后提現用于個人消費,其“掩耳盜鈴”的做法構成洗錢罪,同時與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最終判處被告人焦某超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違法所得11980元被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