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涉腐洗錢案件。2020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大箐山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馬某益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馬某益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2020年,黑龍江省伊春市監委在對國家監委指定管轄的中國石油廣東石化分公司商務部主任馬某軍嚴重違紀違法案調查中發現,馬某軍在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過程中,多次安排其弟馬某益與行賄人接觸,由馬某益代收部分行賄款,馬某益還多次使用本人銀行賬戶接收馬某軍轉入的受賄所得用于投資經營,存在洗錢嫌疑。
專案組立即開展“一案雙查”,啟動反洗錢聯合響應機制,與人民銀行、公安、檢察院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尋求涉嫌洗錢犯罪情報共享,依規依法對馬某益銀行賬戶、股票賬戶、理財賬戶進行梳理分析。經查,2004年至2015年,馬某益多次接受馬某軍給予受賄款共計人民幣109萬元、美金8萬元,并用于個人經營和投資理財產品,其行為已涉嫌洗錢罪。
“洗錢行為與職務犯罪事實緊密相連、前后相承,監察機關負有調查贓款贓物去向的責任和義務,通過調查洗錢行為才能全面履行其調查、處置職能。”據專案組工作人員李吉成介紹,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專案組加強與公安機關的統籌協調,將職務犯罪事實與自洗錢事實進行并案調查。
與此同時,伊春市監委提前會商檢察機關解決事實認定、證據收集、刑事政策等問題,將被告人馬某益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變更起訴為受賄罪、洗錢罪,實現對涉腐洗錢行為同步查處、同步審查起訴、同步審判。一審宣判后,馬某益當庭表示認罪。
當前,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形勢依然嚴峻。今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等11部門聯合印發《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
根據“天網2022”行動統一部署,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既持續打擊通過地下錢莊洗錢行為,又重視打擊近年出現的通過虛擬貨幣等方式洗錢行為。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精神,用好洗錢罪相關條款,既調查貪腐犯罪行為,又會同公安機關調查其中存在的洗錢犯罪行為,不斷加大對涉腐洗錢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
近年來,已有外逃涉腐洗錢犯罪嫌疑人邱堂善,“紅通人員”、外逃涉腐洗錢犯罪嫌疑人范繼萍等多名涉嫌洗錢犯罪的外逃人員相繼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