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正義網
一男子謊稱自己的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利用親人賬戶幫其收取毒資。日前,經湖北省仙桃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余元。
今年6月,胡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后,該案移送仙桃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在審查中,檢察官發現胡某販賣毒品時,使用其姐姐的微信收款碼收取毒資。
“其中是否隱藏了洗錢犯罪的相關線索?”意識到可能存在漏罪,檢察官立即就案件偵查取證、事實認定等細節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進行溝通,并在補充偵查提綱中明確指出了下一步偵查方向,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胡某是否存在自洗錢、其姐姐是否存在洗錢行為進行偵查。
今年8月,該案移送仙桃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訊問胡某時,胡某謊稱自己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因此借用其姐姐的賬戶收取毒資,并非為隱瞞毒品所得。針對胡某的辯解,檢察官一方面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調取胡某姐姐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記錄并詳細梳理,同時對胡某姐姐進行詢問。
檢察官查明,胡某姐姐對幫助胡某所收款項的性質并不清楚,主觀上并無洗錢的故意,排除了其洗錢嫌疑,同時查明胡某的支付寶賬戶可以正常使用,遂繼續審訊胡某,并對其進行釋法說理。
在扎實確鑿、邏輯嚴密的證據鏈條面前,胡某承認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先通過其姐姐的微信收款碼收取毒資,再安排其姐姐將毒資提現至該微信賬號綁定的銀行卡,最后轉入胡某的支付寶賬戶。最終,胡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官認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且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移資金,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經仙桃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胡某販賣毒品、洗錢事實全部予以認定,并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對該案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