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法治報
宜賓市敘州區檢察院在辦理受賄案中,發現有一輛掛靠在被告人親戚名下的車輛一直由被告人使用,這是犯罪所得還是漏罪的線索?洗“物”算不算“自洗錢”行為?近日,宜賓市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犯受賄罪、洗錢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10個月,并處罰金51.5萬元。
一輛掛靠車牽出“自洗錢”線索
數月前,一起職務犯罪案件由宜賓市敘州區監委以受賄罪移送到宜賓市敘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被告人梁某龍曾在多個機關單位、國企擔任局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要職,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多人禮金請托,為請托人在公司收購、工程承包、劃撥工程款方面提供幫助,并將違法收受的禮金用于購買古玩、房產,出借他人以及其他生活開支。本以為是一起常規受賄案件,但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贓物流向時,一輛掛靠在梁某龍表妹公司名下的別克汽車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該車輛經過有關涉案人員虛假出售、過戶等一系列操作,從名義上合法地掛靠在梁某龍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但實際一直由梁某龍使用,這一迂回行為究竟如梁某龍所述是為避稅,還是另有隱情?翻開卷宗,檢察官發現梁某龍首次接受訊問時,一再模糊車輛概念,這更加堅定了檢察機關深挖徹查的決心。
梁某龍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掛靠汽車背后是否暗藏“自洗錢”犯罪線索?敘州區檢察院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分析研判。
經過認真研究,該院認為,梁某龍安排專人對涉案車輛進行多次運作,最終過戶到其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其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可能涉嫌“自洗錢”犯罪,但是在案證據仍然不夠充分。
“‘自洗錢’不可望文生義,在本案中洗‘物’也可能是洗錢的違法表現形式,要對有關法律法規吃準吃透,采取措施,保證效率,合法公正地辦好。”該院檢察長朱戈表示,為確保辦案質效,避免取證過程中產生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偏差、降低證據證明力,承辦檢察官迅速行動,立即開展補充取證工作,就涉案車輛的買賣協議、貸款資料、保險單、有關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固定,并通過對被告人梁某龍反復訊問、對該車輛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有關人員逐個詢問,逐一突破被告人口供和關鍵證人,進一步補全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查明了梁某龍為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他人行賄的車輛,通過虛假買賣、多次過戶等手段登記在親友公司名下的事實。
檢察院多方取證成功追訴
“我承認別克車是他們送我的,為了規避一些法律責任沒寫我的名字,我現在十分后悔,覺得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在最后一次訊問中,面對如山的鐵證,梁某龍掩面痛哭,后悔不已,供述了全部犯罪行為和心路歷程。
最終,敘州區檢察院對梁某龍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涉案車輛的行為予以追訴,以受賄罪、洗錢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經宜賓市敘州區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龍因犯受賄罪、洗錢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10個月,并處罰金5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600余萬元上繳國庫。梁某龍認罪伏法,選擇不上訴。
該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宜賓市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犯罪案件,敘州區檢察院依法能動履職,跳出定勢思維,準確把握“物”與“錢”的共性概念,清晰認識“自洗錢”犯罪之本質,全面厘清案件事實,通過補強相關證據,成功追加起訴遺漏罪名,展現了檢察機關履職的嚴謹性和專業性,進一步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