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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11-22 瀏覽次數:844次
用親友銀行卡收受賄賂,再通過“投資”洗白,構成自洗錢罪!
來源:揚子晚報網
劉某某是某鎮財政所副所長,別看官不大,可是個實權人物。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劉某某利用自己“扶持資金”返還撥付等方面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52.41萬元。2021年5月4日,劉某某為了讓受賄款“落袋為安”,想到母親的銀行卡和身份證長期在自己手上,便通過銀行柜臺將23萬元受賄款存到母親的銀行卡。隨后,又以母親名義將上述款項轉至某政府融資平臺。經過一番偽裝和轉移,受賄款“搖身一變”成為其母親的投資理財款,不僅可以掩人耳目,還能收取利息,可謂“一舉兩得”。
2022年4月,鹽城市射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洗錢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劉某某被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三萬元。
劉某某的行為是典型的“自洗錢”行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自洗錢”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錢”行為正式入罪。這意味著實施貪污賄賂等七類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圖包裝成為合法收入的行為同樣構成洗錢犯罪。“自洗錢”不僅增加對上游犯罪的查處難度,也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對于自洗錢犯罪,檢察機關將依法嚴懲。